此前文章跟大家讲过,如果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案件真实情况大相径庭,大家一定不能就此泄气,无奈地承认该“认定事实”。接下要跟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定会使大家有所受益,更多疑难问题大家也可以进行交流。
一天晚上,黄某开车由南向北行驶,在经过本市的一个十字路口时,没注意路口中间因修路临时设置的红绿灯,他看了看对面也没有车辆,就打着转向,缓缓地向西转弯,准备闯红灯开过路口。突然,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车辆,以极快的速度,撞了一下他车的右前方,又从他车前闪过,接着他还听到了一声撞击。黄某因第二日公司有项目,着急赶回去,在看了看自己车辆受损情况并不严重后,就开着车离开了现场……
看到这儿,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黄某将面临十分不利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黄某后来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为另外一辆车上一死一重伤,黄某被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案卷材料移交了检察院。可为什么交管部门没有把黄某认定为主要责任了?因为交管部门发现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而检察机关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了更多问题。
检察院在对另一方当事人江某进行讯问发现,江某有无证、醉酒、超速、闯红灯几个严重情节,最关键的证据是事故发生时的一份录像。录像显示,黄某虽闯红灯,但在转弯时速度极低,而江某的车超速百分之一百四十,在通过路口时丝毫没有刹车制动的情况,径直撞向黄某车后,又撞到了前方路边的大树。
检察院综合各种证据,最后认定的结果有了戏剧性的反转:江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黄某闯红灯、逃逸,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因为证据显示,江某醉酒、超速,已对车辆完全失去控制,黄某闯红灯也只是偶然的介入因素,并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至于其逃逸的情节,也只是事后的行为,并不能在能够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基于其逃逸,而给予其惩罚性的加重责任认定。
所以,大家一定要相信,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能决定肇事者的命运,我们一定要坚持事实,相信真理。最后要说明的是,文章只是简单叙述了案件处理情况,并没有深入分析,有问题大家可以留言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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