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法院受理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多为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被盗刷或盗取引发,国内也逐步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即储户能够证实损害事实发生时其手持银行卡原卡,被盗刷的责任主要在于银行的芯卡或者取款设备瑕疵导致的,可由银行100%赔偿盗刷款项。储户一般会开通手机短信提醒功能,在发现被盗刷后及时持卡报警,从而为日后诉讼保留有利证据。而近年来,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盛行,储户银行款项被非法转移的手段更高端且频发,而银行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较之以往却有所宽松。
近日,鱼峰法院受理一起郑某诉某银行经营部储蓄合同纠纷案,郑某声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莫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移,要求某银行经营部承担赔付责任。法院受理后,分别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某银行柳州分行调查取证得知,自原告郑某微信支出的本案两笔款项,收款人的微信注册名均为覃某,注册身份证号为450×××××××,绑定手机为13××××,本案两笔款项的收款方账号为6××××;某银行柳州分行向本院提供了6××××账号的银行流水清单,显示该卡号的户名为覃某,该账户在微信收款后半小时内均将本案款项予以提现。
鱼峰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证据证实郑某的款项由其微信转账方式支出,银行在此过程中验证了其银行预留手机回复的验证码,操作人又凭借微信支付密码实施的转账,银行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要求银行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给承办法官也带来了较大震动,毕竟在全民网络购物的时代,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已取代了大部分的现金交易和银行卡交易,由此涌现的安全漏洞也不容小觑,消费者应通过少捆绑银行卡,保管好消费密码,不轻易向他人转发验证码等方式,自行提高警惕,维护账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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