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对商业贿赂、虚假交易、商业秘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更名等多项条款进行了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案中“经营者不得违规搭售”条款被删除。另外,监察部门实施查账、查封扣押财物等特定调查措施时,需遵循新增的“程序性”规定。有专家认为,这将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经营者不得违规搭售”的条款被删除
原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新法案中,对经营者的搭售行为没有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汇报中曾提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企业、单位提出,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本法可不必再作重复规定;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这一条。
违法经营者可处以300万以下罚款
原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规定中没有明确赔偿数额,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新法案则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可由法院据情节判决,赔款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
新法案第十七条规定: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除了上述对经营者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外,新法案中也新增了对约束监督检查部门的条款。在调查中,监督部门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也可能受到处分。
查账、查封财物等调查措施新增“程序”条款
新法案第三章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且细化列举了五种措施。其中,对两项特定调查措施新增了“程序性”条款的约束。有专家认为,这将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新法案第十三条规定:
采取前款第四项(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第五项(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而且,因考虑到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能接触到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新法案第十五条、三十条分别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如果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新法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法案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版
南都见习记者 毛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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