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在下班后与他人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张某某所在公司以此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 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系违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图片来源网络)

2016年4月15日22时许,原告张某某伙同彭某、杨某某、彭某某等人在彭某某家中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2016年4月16日,泗洪县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三日。

2016年6月7日,被告单位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召开会议,并依据规定,一致建议给予原告张某某开除处分。2016年6月8日下午,被告公司召开党委会2016年第十四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同意违规责任认定小组建议,给予张某某开除处分。2016年6月9日晚5:30,该公司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公司党委对张某某的处理决定。

2016年6月16日,原告张某某申请仲裁,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的处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故对张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2016年8月1日,原告张某某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

原告张某某认为

被告违法作出开除处分决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1.被告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程序违反规定。被告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但该规定中受开除处分的前提条件是构成刑事犯罪。而本案原告仅是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不属于刑事犯罪。

2.被告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是依据其内部规章制度,而非法律,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直接处理案件的依据。且原告张某某亦非在上班期间违反被告的规章制度,故不存在违反被告内部规章制度的事实。

3.被告对原告实施开除处分,处分过重。

4.原告每月工资8500元,被告应补发工资。

综上,原告张某某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现根据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恢复职务、安排工作,并赔偿处罚期间的工资(每月8500元)。

被告泗洪某公司认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1.原告有违规的事实,被告的处分决定符合相应的程序。根据泗洪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原告在2016年4月15日22时许伙同他人进行赌博,被告据此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原告开除处分。

2.原告主张其不是在上班期间违反规章制度不应给予处分以及只有被刑事处罚才能开除,是原告理解错误。

3.被告是依据规章制度对原告作出开除处分,并不存在过重问题。且原告于2014年11月在工作中有违规行为受到留用考察一年的处分,本次处分决定是综合考虑的结果。

4.因被告的开除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赔偿每月8500元工资损失,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

被告对原告作出开除处分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及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参与赌博行动,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主张其行为不是发生在工作期间,不应受被告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不能成立,因为赌博是法律明示的禁止事项,不论何时,均不应进行赌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不能进行赌博包含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进行赌博,可以予以开除处分,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开除处分并不存在过重的问题。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应事先通知工会,若未事先通告工会,在起诉前用人单位可以补正有关程序。本案中,原告张某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其赌博行为符合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开除处分条件,被告单位可以对其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被告按照规章制度,先由事故责任小组进行认定,再由党委会作出开除处分决定,虽然并未事先通知工会,但事后工会委员召开会议研究,并一致同意开除处分的决定,对有关程序进行了补正,该开除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撤销被告对其开除处分决定及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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