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条规定:

“凡英商控告华人,必先赴领事署投票,领事先行劝息,使不成诉如有华人赴领事署控告英人,领事一律劝息,免致小事酿成大事。倘有不能劝息,即移请华官会同查明事情,秉公断案,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

此处的“管事”,即英文“领事”之意,从此英国领事就取得了在华裁判英国国民的权利,也就是领事裁判权。

而会审公廨则源于1864年建立的洋径洪北首理事衙门。

此前,因为小刀会起义攻击上海县城,租界之内一下子涌入大量华民,中外纠纷也不断发生,被战火搞得焦头烂额的大清国官员性命都自顾不暇,哪有时间处理纠纷。

英法美三国驻沪领事遂主张租界内一切较轻案件,先由外领审理,较重者则移交界外华官讯判。于是,仅1855年短短一年,领事法庭就审理了五百多件华人的案件。

等到战火平息,清方要求归还预审权时,英国领事巴夏礼便建议在公共租界设立一个由华官主持的司法机构,专门处理租界内发生的华人违法案件,凡案件涉及外人利益,则由外国领事“参加审理”。

若与上海开埠之初的约章对照,这“参加审理”的要求已经脱逸领事裁判权的范畴,严重逾越了当时中外约章(即使是不平等条约)的规定,更勿论符合国际法法理了。

然而,揆诸当时的时局与租界现实,持平而论,巴夏礼的提议显然要比“违警法庭之议”更有利于华方,至少它代表的是“大清国依然对租界华民拥有相当的司法管辖权”。

清方也最终答应,双方便在1869年签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作为会审公廨的运作依据。

从此,上海市民目睹了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中西合璧式的审判组合。堂上,领戴花翎官服朝珠的中国官员和西装革履的西方陪审官并排而坐堂下,中国衙役们操持着一米多长的水火棒,低吼着“威武”,对面当值法警的印度阿三们却一会儿耸肩,一会儿摸鼻。

大概是由于历史的疏漏,当时法庭究竟使用的是中国传统的惊堂木还是西方的法槌,却从没有记载。但历史脉络有一点却是清晰的,自会审公廨建立以来,经过一系列或明或暗的较量,外人在庭审上的权力不断扩大,甚至纯粹华人的诉讼也要经领事过堂。

而华方面对在租界已扎稳脚跟的对手,更多的时候则是显得无力、无助与无奈,甚至沦为陪衬,只能借着帝国的落日余晖,苟延着残存的余威,这或许也是当年端方、袁树勋等人不情愿将《苏报》一干人犯交由租界审理的最重要原因。

来稿/蔡斐 运营/祥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