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企业涉诉的案件不仅在数量上与日俱增,而且种类也花样繁多,例如因公司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因公司出借资质引起的合同纠纷等。由于不同的企业其经营的范围、方式不尽相同,所涉及的具体诉讼风险也千差万别,但诉讼所需质证内容却不存在异别,如下法先生将详细说明。

公证书

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鉴定报告

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传真件

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录音录像资料

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最后法先生在感恩节与您共勉一段话,理性了那么久也感性一回。

生命是一条奔流不息的河,我们就是那河的人。河的左岸是忘记,河的右岸是铭记,我们乘坐各自都有的船在左岸与右岸中间穿梭,才知道

——忘记该忘记的,铭记该铭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