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案

始发

2016年4月17日,司机蔡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单,将一名乘客从广州市海珠区送至天河区,途中被广州市交委执法人员发现。当地交委认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决定给予蔡某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蔡某不服,将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告上法庭。

一审

一审法院判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败诉。

上诉

广州交委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广州交委败诉。

三方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交委败诉时,除了提及滴滴是新事物、有利出行外,还论证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出租车改革的2016年58号文和七部委《网约车暂行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网约车属于出租车,而出租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条例》中的非法营运责任,交委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从事运输的类别规定向对应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第六十四条 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广州交委上诉时,则抓住细节说本案处罚做出时,这两个文件还没颁布实施,不能用新规章否定旧行为的合法性。此外,交委还认为网约车有安全和拥堵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58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28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通过日期:2016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

通过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

施行日期:2016年11月1日

二审判决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基于一审判决,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对以下问题做出解答。

首先,网约车是一项新事物。对新事物是应该先限制,还是予以宽容理解?这乃关于公民自由和行政权力关系的大问题。法院实际上是坚持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大原则。

其次,滴滴车的安全和拥堵问题可能的确存在,但行政机关在对此指控时,应当给出较为明确的描述和证据。泛泛地扣帽子实际上也是一种行政任意,在司法审查中不应被接受。

第三,一审法院指出滴滴平台才是承运人,而二审法院强调仅对个别司机做出处罚,而未对网络平台运营商做出处理,存在选择性执法。

本案意义

对滴滴车主

广州交委在此案中败诉,对滴滴车主们放心接活有积极意义。但司法活动毕竟只是一事一理,判决的直接拘束力只限于案件本身。从事网约车经营要遵守法律法规。

对司法机关

面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双方没有空谈政策利弊,而是使用了法律推理技术,令攻防论辩在法制轨道内展开。因此这一案件中,行政和司法机构的表现都值得肯定。

总体上,广州滴滴案的判决思路可以借鉴乃至复制。不仅对国内其他城市等滴滴车主非法营运处罚的正当性产生动摇,同时也能督促各城市主管部门尽快根据上位法、结合本地实际,揣研法理,尽快规范本地的网约车细则。

但在广州和广州以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主管部门仍有权力根据当地实际,在国务院关于出租车改革的2016年58号文和七部委《网约车暂行办法》的框架下实施一定的管制。

小编:梁思贤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