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帮老婆投的人身保险,收益人是自己,每年的保险6000元也是一直自己交,但当老婆因疾病去世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才发现受益人已经不是自己…究竟怎么回事?
张某,2009年向公司为自己的老婆高某投了人寿保险,保费每年6000元,购买保险期限20年,身故保险理赔金是 20万元。
可好景不长,2013年张某与高某协议离婚,但离婚后,每年的保险费用6000元也一直由张某支付,2016年高某因患癌症去世,但当张某拿着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保险公司告知该保险的受益人已经不是张某,受益人已经在2013年由被保险人从张某变更为高某的母亲。
张某听了以后很愕然,为什么被保险人高某变更受益人时,没有取得我同意,保险公司也不通知投保人?如果我知道受益人已经变更不是我,我肯定不会再交后面的保险费。
张某于是找到本律师,问被保险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是否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未通知投保人是否合法?
律师意见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以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当事人主张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的规定均可以看出:
法律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要通知或取得投保人的同意,也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要必须履行通知投保人的义务,所以张某的前妻作为被保险人在变更收益人时没有通知或取得张某的同意,以及保险公司在变更时没有告知张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在现行的《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履行该通知义务,但试想,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完全不知情,被保险人的变更权将与投保人的合同权利发生冲突,使投保人丧失了知情权,明显不利于投保人的投保意愿,所以建议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时,还是通知一下投保人,等投保人知情后,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投保,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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