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消费者,你可能有过这样一个疑问:“如果食品有了质量问题,我该找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如果他们都不负责任,我又该怎么办?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食品消费领域“首负责任制”这一问题。

那么,什么是“首付责任制“?

让我们一图来看懂它

有的小伙伴表示,明白了“首负责任制”的意思,但在法律具体适用上,还是有些似懂非懂。接下来,我们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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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喝了饮料食物中毒,找谁索赔?

2015年9月市民王某在某连锁超市购买了一瓶由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饮料制品,价值8.9元,在食用之后不久便发生腹泻、呕吐状况。

经医院检查得知属于食物中毒。为此,王某共支付医药费512.5元,交通费43元。

王某康复后找该连锁超市进行索赔,该连锁超市以该饮料制品非其生产,应该由生产者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王某的索赔要求。王某遂向该饮料制品的生产公司进行索赔,该生产公司又以食品已经进入流通环节,脱离其掌控,销售过程中发生变质应该由销售者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王某的索赔要求。

在多次找生产者、销售者沟通均被拒绝之后,王某不禁产生疑惑,难道自己的损失就没有人来负责了吗?到底自己应该找谁进行索赔呢?

王某在私下索赔无果后遂将生产者诉至法院,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生产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告生产者履行判决之后可以依据法院判决向销售者追偿。

法官说法 如何用“首负责任制”维护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首负责任制,就是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赔偿时,由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先行赔付,再由先行赔付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在本案中,涉案商品变质是由于销售者保存不当造成的,但是原告王先生仅起诉了生产者,因此生产者某食品生产公司就是首负责任制中的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一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首先接到赔偿要求的一方应该先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这也就是法院判决被告生产者某食品生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当然,由于涉案商品的变质被告生产者不存在过错,那么在被告履行完判决之后,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向实际过错方销售者进行追偿。由此可见,无论生产者和经营者(即销售者)之间的最终责任分配是什么结果都不会影响到消费者索赔权利的正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