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有闹出个奇葩案例来,四川宜宾一对夫妻杨女士与郭先生感情不和,三次诉讼离婚均被法院驳回。2012年好不容易再次起诉,此次终于允许两人离婚,但前提是必须协商好财产分配的问题。

不过这对两人来说也不是大事,妻子工作能力欠缺,分得了云南的两处库房,而丈夫分得两人经营的物流中心。不过法院为了保障妻子的生活,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了经济帮助的问题:离婚后郭先生每月支付3000元给杨女士,用于补助其生活。

但怪就怪在这个经济补偿金没有写期限。我国法律有关赡养、抚养的条款有,但均有限制。例如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与《婚姻家庭法》中,均有关于赡养的规定,但都是约束法定的赡养人。比如老人曾经抚养成年的弟、妹,以及老人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在内,有关这个赡养的期限确实没有规定。

但是在这个案子中有意思的是,这一对夫妻已经离婚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夫妻是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更不存在所谓的赡养、抚养的义务,所以在离婚调解协议中这个“经济帮助金”的性质就有意思了。

假设是当时分配财产的时候,杨女士少分了一部分,所以丈夫郭先生每月支付的3000元实际是补足当时分配补足的部分,那也应该有个具体数额才对,而在调解协议中确实没有。不过杨女士对这一部分“经济帮助金”的理解让人觉得摸不着风,她认为这笔钱是“郭先生应当支付给她的“退休工资”,因为“她跟了郭先生二十多年”。

这个理由……好吧,恕我无力吐槽。也难怪杨女士再婚后的新任丈夫,会在跟她相处一年后选择再次协议离婚。前夫每个月支付3000元给自己的老婆,再怎么都觉得不舒服吧,感觉自己就像小三上位一样。

而郭先生则感觉更不舒服了,双方都已经再婚,而自己还得每月支付给前妻钱,这不是感觉在帮别人养老婆吗?不给了。

也就是半年后,郭先生不愿意再支付经济帮助金给杨女士,而这一下可断了杨女士的生活来路,她既没有找工作,又把离婚时判给自己的库房给卖了,美名其曰还债,到底是为什么我们就无从得知了。最重要的是,她跟第二任丈夫在一起的时候又生了一个小孩,到如今便陷入了两难的境界。

又没有收入,又有小孩要养,除此之外前夫还不愿意继续支付经济帮助金。被逼无奈,只能够去法院要求执行,隔三差五就去一次,但是郭先生依旧不愿支付,还因此被法院拘留过两次,最后甚至被认为为“老赖”,不仅连高消费场所都不能进入,贷款都贷不到。

这则真人真事里,其实闹出了很多笑话。比如明明双方再婚,但杨女士还要求前夫郭先生支付“经济帮助金”,这也是导致两人后续都不爽的关键。对于郭先生来说,支付钱不是难事,但这个钱付的没完没了,若真按照协议来说,得付到人老死为之,任谁都不爽。

对于杨女士而言,自己又没有工作能力,又想过个好日子,最终只能每月去法院“乞讨”,要求郭先生给钱。这让我们想到了什么?乞丐。

自己再不济,也能够凭力气找到工作吧,但是那样累、而且收入也不高,相比起来这个所谓的“经济帮助金”拿的更容易,而且数额可能比起工作并不会少,那谁还会想去工作?回到之前的所谓大家共同富裕的话题上,一伙人中有个别完全不做事,但是拿到的收入和做事的人一样多,任凭谁也不会舒服吧!

所以,从情理上来看,郭先生的拒绝支付完全是有理的,但他选择错了方式,没有从根本上发现和解决问题。所以成了老赖,也不能完全怪杨女士。

这个经济帮助金,本身是不应该有“无限期”这个条件的,这仅是法定的赡养义务才应该有的属性,而双方既然离婚了,若是有财产分配的问题存在,那应该就规定好数额,不论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数额足够双方就不再有纠纷,这才是最合适的。

虽然《婚姻法》中确实有离婚经济帮助的条款,但这是在特殊情况下,而且生活水平得低于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像这里杨女士虽然未找工作,但是再婚还生育小孩,完全凭郭先生的经济帮助金来生活就有些说不过去了,而且支付此类经济帮助金通常都是不超过两次。

对于郭先生来说,最好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协商或起诉的方式来“更改”协议,以“如今协议签订时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即可。

说到底,最初没有约定期限是因为杨女士与郭先生双方都有所图,郭先生想着离婚后可能最多付一次,待杨女士找到工作就可以不支付了,比起离婚财产分割得少出一大笔钱。而杨女士却想着靠此拿到一个合法的长期饭票,过一辈子无需工作有人养的生活。结果到最后就闹出了这样的洋相。

在这里我们还是建议,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时限的问题,不要因为贪图“有利可图”就故意放任,到最后可能是两败俱伤的局面。比如这里的郭先生受一肚子气不说,还成了老赖;杨女士不仅没拿到后续的钱,还跟新任丈夫离婚。

都是贪心惹的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