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龙岩普法 记者追踪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在农村,山上种植毛竹是许多村民

增加经济收入的一种方式。

毛竹生产速度快,经济效益好,

不过,毛竹肆意生长的特点

也容易给村民们带来一些经营上的纠纷。

这不,有两家人就因为

长在田里的十几根毛竹而争吵起来。

事情经过是咋样的呢?先视频目睹为快!

荒田砍毛竹 村民闹矛盾

发生争吵的是连城县姑田镇上余村的余继发和余定雄两户人家。上余村地处偏僻,除了利用农田,许多村民也会在山场种毛竹来获得经济收入。近几年许多农田因无人耕种逐渐荒废,相邻山场的毛竹就容易生长蔓延到荒田中。这次,余定雄竹山上的竹子就长到了余继发的农田里。

余定雄从余继发的田里砍了18棵毛竹,对此余继发一家不乐意了,他们认为长在农田的竹子就是自己的,余定雄无权砍走,两家人因此争吵起来。

争执之下,余继发的妻子把余定雄竹山上的18棵毛竹拦腰砍坏。双方因此矛盾激化,产生了纠纷。

余继发认为余定雄砍走的18棵竹子是属于自己的,余定雄则认为余继发是故意损毁自己的竹子,理应赔偿。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向连城县姑田镇司法所申请了调解。

毛竹权属归谁 双方各持己见

调解员首先来到双方争执的山场和农田进行现场调查。余继发的妻子说,当时得知田里的竹子被砍掉时,她曾打电话质问余定雄,而余定雄的态度非常不好,她一气之下才说要去砍余定雄的毛竹。

对此余定雄则认为按照村里的规定,越界生长的竹子,山场的负责人可以将竹子砍回去,这是村里约定俗成的,自己并没有做错。

而余继发一方还是认为既然竹子长在自己的农田里,就应该属于田主,余定雄无权在他们农田砍竹子。双方再次争吵起来,为避免产生更大的矛盾,调解员将双方召集到调解室继续进行调解。

调解员一开始先说明了法律上有关于相邻权的规定,要求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来协商解决纠纷。随后,上余村的调解员也说明了村里在协调此类纠纷时所采取的办法。

连城县姑田镇上余村专职调解员 余照发

田,毛竹长下来,如果是没有问他(山主)分的作种,没有买,没有分,就是第一次的时候,毛竹山的山主砍回去,要是说(田主)要拿开来种植,就先通知人家(山主)毛竹砍开,我要种什么东西。

对此,余继发提出这并不是余定雄第一次砍田里的毛竹,所以不适用村里约定俗成的原则,双方又争了起来。

由于双方都无法提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是否是第一次砍毛竹,调解员一边叫停双方的争吵,一边再次向双方重申要在有利于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协商,并提出余继发应该作出相应的赔偿。

连城县姑田镇司法所所长 马长顺

那我们村里面这个规定,我们以前处理这个方式,我觉得还是符合说我们法律规定这个有利于生产,跟这个公平原则的。就说他这个砍的竹是符合这种风俗习惯的,那我们要支持,那如果他砍的这个竹是符合村里面的习惯的,那我们去砍别人竹,这边就不好了。因为那个是山也好,竹也好,都是别人的,你这个一时之气,把人家竹也砍来,所以这边的话,就是说我们要对这个竹要进行这个补偿。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余继发同意按照村里的规矩进行赔偿,但同时他又提出了另一个要求。余继发说,他接下来要把这块农田开发种植其他作物,那么农田里遗留的毛竹头需要余定雄清理掉。

风俗习惯 促调解达成

调解员提出,按照村里的风俗,遗留的这些毛竹已经属于余继发管理,应该由他自行处置。同时,调解员也向双方提出最终的调解方案。由余继发赔偿三百元给余定雄,其他事情按照当地习惯处理。

对此,双方都表示同意,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现场交付了赔偿金。

连城县姑田镇司法所所长 马长顺

虽然风俗习惯不是明文规定,不比说村规民约说有这个书面的文字。但是如果这种习惯是得到多人认同,已经形成习惯,那是属于当地一种这个风俗习惯的,不会违反我们相关法律的相反的话。它是符合我们一些原则的,所以我们劝说当事人来遵从这个习惯。
结语

我国是一个乡土社会,一些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在纠纷调解中往往能起到很好的调剂作用。因而出现一些相邻纠纷时,基于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遵循已有的习俗习惯来协商解决,同时多为对方着想,就能解决相邻矛盾,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原标题:自家山场的毛竹长到邻居的农田了,究竟属于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