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八十六号主席令。
对2015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删去第二十二条。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提请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取消相关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政许可,体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精神。
此次计量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有关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
从广东的试点情况来看,不设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的作用,方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草案删去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取消行政许可后,计量行政部门将通过严格执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计量法的规定,我国的计量器具管理目前设置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2项行政许可,前者主要对计量器具产品性能进行评价,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后者主要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人员、生产场所、检定条件和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
取消行政许可后,计量行政部门将通过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版权及免责声明
图文整理自中国人大网、中国质量报、计量测控等。
1、本微信号所转载的文/图/音视频等,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网络,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及原版权所有者。
2、本微信号所转载内容若原作者及原版权所有者不愿意在此刊登,请及时通知我们予以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