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网友给小编留言说:“公司每月给他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他辞职,这30%均拿不到,问我这样是否合理?”
企业这种做法是完全不合理的,也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即使企业的劳动合同中含有这一条,那这个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当然,如果企业前期是先花了大部分资金供你到外面深造学习的,那可能就是另外一种说法了,这里就暂时不讨论这种情况。
薪酬作为企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应该按时发放,并且每个月的薪酬是多少就应该发放多少,而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或者暂扣,这都是违规行为。如果劳动者发现企业存在这样的现象,是完全可以到劳动局举报的。而且暂扣的30%离职之后就不可以拿到,这样更是无稽之谈,劳动者对企业付出了劳动力怎么可以说扣除就扣除。
其实企业这样做无非就是出于两个目的,第一个就是要利用暂扣的30%的薪酬来绑住员工,不让其随便离职,要让员工做到对企业的绝对忠诚。第二就是企业暂扣员工的30%的薪资,这样可以给企业资金运转带来更多的现金流,你想想,假如公司有100个员工,那么每个人每个月都暂扣30%,这样一笔费用计算下来是非常惊人的。即使把这笔钱拿去放在银行里都可以产生非常可观的利息了。
有时候在职场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不合理的条款或者不公平待遇,我们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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