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十分注重礼法,既能约束祸害社会的贼人,也能巩固权利中枢,国法无情,相当残酷,而且近乎没有人道。将酷刑排除在外,在那个注重礼法的时代,口诛笔伐都能让人生不如死。而且这样的口诛笔伐多用在乱臣贼子以及无辜女子当中。

众所皆知,在古代封建社会是施行“一夫一妻”的婚娶制度,但是也允许你纳妾。所以,古代的婚娶制度对于女性来说是相当不友好的,并且,若是夫家死了,那是要守寡的,不守寡就是不遵妇道,私通更是大罪。

所以,“通奸”一说,古来有之。对于“通奸者”,不论男女都是要一并处置,只是力度不一样罢了。《尚书》中曾经对男通奸者有过记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也即是说,如果这个男的主动去与某一良家女子私通交换,那是要“没收”作案工具的,也就是处以宫刑,通俗点就是把你阉了。

秦朝的时候,对于犯通奸罪者会被处以极刑。《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大意也就是说,如果丈夫通奸就如同跑到别人家里的猪圈,杀了是没有罪的,人人得而诛之。

但是到了大明的时候就开始不允许“滥杀”了,《大明律》中曾经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也就是说,到了大明时期,律法讲求“证据”,不能你觉得人家其中一人脱了衣服就认定是通奸,所以“捉奸要捉双”。

只不过,中国数千年的朝代更迭,历朝历代的律法也都不一样,对于各项罪名的处罚更是不一而同,可以说这个朝代严苛,那个朝代放松。比如在大唐时期,对于犯下通奸罪的人的处罚在《唐律》卷二十六的记载有不一样:“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最多关你个一年半载。

不过,“通奸”总归是道德问题,不仅要面对社会的口诛笔伐,如果是公众人物或达官贵人,那对这个社会的影响就十分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