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袁平峰 因对村委会干部和村务工作不满,珠海五被告人及部分村民采取敲锣鼓、用喇叭播放标语口号、在村委会大门附近拉横幅, 24小时堵塞村委会正、后门等方式阻扰村民委员会工作。日前,珠海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林某甲等5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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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6日,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某村部分村民因对村委会干部和村务工作不满,在被告人林某丙家中商议,决定于2016年8月8日开始,通过堵塞村委会的方式引起上级部门注意,以解决诉求。

8月8日起,五被告人及部分村民到村委会门口聚集,敲锣鼓、用喇叭播放标语口号、在村委会大门附近拉横幅, 24小时堵塞村委会正、后门,不让村干部和工作人员到村委会办公,有村民来办事,围堵村民就劝他们回去。8月10日开始,为群众开具证明等部分村务工作才得以开展。遇有其他村民来村委会办事,围堵人员会对村干部进行跟随监督,办完事后,村干部必须离开村府。

上述行为致使村委会在此期间职能丧失,无法对外开展经济活动,无法按期收取租金,村民房屋报建、开具入学证明、购买社保等申请无法正常进行,计划生育、贫困学生救助等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围堵村府的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刘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情节严重,致使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最终,斗门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法治轨道内理性表达诉求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现实需要和合法权益,当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一些人就会想到通过一定途径表达意愿,期望以此解决问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然而现实中,总有些人试图以聚众围堵、静坐等手段制造“社会影响”实现自己诉求,也有些人认为造势越大越能引起各方重视,人数越多越能给有关部门造成压力,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殊不知,他们的一些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

在当前,斗门正处于跨越式发展时期,经济发展模式转换、体制深层次改革和全方位对外开放都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乡村经济的振兴、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社会结构的变迁可能会触及到每个利益主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可能会发生碰撞,个人的诉求需要主张,个体的利益需要维护,但诉求的表达与权利的伸张应当在法治的轨道内。试图通过对公权力机关“集体施压”、“制造影响”等非法上访方式表达诉求,这类背离法治的“维权”,是对他人正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践踏,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将面临刑事追责。近年来,斗门区因非法信访受到行政处罚的有12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的有27人。不计后果、不明是非的“任性维权”只会造成个体与公共利益的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