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小区都会有物业服务的存在。物业是一种“环境”,是让业主能提升幸福指数的存在。但是,近期日报君连续接到多起有关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报料。其中,既有物业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也有乱收费的,内容涉及多个方面。

柏嘉名庭小区物业费涨价引业主不满

腾瑞·海悦名庭物业方停办“月租卡” 部分住户摩托车“难进家门”

曝光的只是其中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

在房价比较高的时下,不少市民辛辛苦苦,省吃俭用,几乎花光所有的积蓄,有的办了按揭,甚至还要“啃老”找父母资助,好不容易才买下一套房,为的是能过上相对舒适的生活。

可是,部分小区却令他们实在难展“开心颜”,甚至感到窝心——交房装修时,你必须向物业方缴纳各种不菲的费用,其中部分收费标准远远超出政府的规定,甚至一些收费项目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入住后,物业方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低,只知收钱不知服务。当你质疑时,他还理直气壮地回答:“我们是领物业公司工资的,不是业主的!”……

潮州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不少是开发商属下企业(部门)。本来,业主花钱买服务,物业方则提供优质服务,此乃天经地义的事。在小区里,业主无疑是主人,物业是管家。

然而,现实中却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颠倒了位置,没有把业主当回事,甚至缺乏最起码的尊重,更不用说把业主当主人了。他们把业主当成“唐僧肉”,挖空心思想从业主身上掏钱。物业费收支账目从不向业主公布,物业费说涨就涨,事先不用与业主交流协商,且不用做任何解释说明,业主质疑时,最多回复一句“我们公司决定的”,一副强硬霸道的做派;为了达到乱收费的目的,要求业主“自愿”缴纳所谓的“装修期间电梯清洁、维修费用”,每户从数百元起至数千元不等(按楼层叠加),不然你的装修材料上下楼搬运就无法使用电梯;把机动车出入卡与物业费捆绑在一起,业主如果不按照他们随意制定的收费标准上交物业费,机动车就无法出入小区,颇有一种“此路是我开”的意味;委托开发商办理房产登记或不动产登记,业主缴纳了数万元的办证费用,有的等了几年却仍未见证件的踪影……

群众利益无小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早在2012年12月18日,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便发布了《关于公布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到现在。

潮州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住宅小区一级物业收费起步价为0.8元/m2

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公布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

《通知》中按照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订公布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车辆停放保管收费标准。其中,关于潮州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如下:

(1)普通(无电梯)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分为四级,一级收费标准为0.8元/m2.月;二级收费标准为0.7元/m2.月;三级收费标准为0.6元/m2.月;四级收费标准为0.45元/m2.月。

(2)高档(带电梯)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也分为四级,一至四级的起步价收费按无电梯的收费标准,第2层加0.30元/m2.月,从第3层起分楼层累进加价,3层至10层每层加0.04元/m2.月,11层至20层每层加0.03元/m2.月,21层至30层每层加0.02元/m2.月,31层起按30层标准计收。

另外,《通知》中还说明,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去年8月,为防止商品房销售和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发生,该局又发出《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和物业服务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告诫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价格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的,须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等。但仍有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无视政府的明文规定,我行我素,变相操作,变相收费,“顶风作案”,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对此,相关部门应亮出执法监管的利剑,积极加强巡查监督,深入了解群众的诉求,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从严予以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

和物业服务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止商品房销售和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我市商品房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做出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和避免出现以下情形:

1、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2、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不按规定标明每套商品房总价、建筑面积单价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3、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5、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6、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7、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及收取供水、供电、燃气安装等配套费或收取其他未予标明的费用;

8、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三、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注意和避免以下情形:

1、没有按规定明码标价。没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2、物业服务价格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超过政府指导价水平,没有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4、实行小区和停车场出入证(卡)管理的,没有为业主每户免费配置3张出入证(含IC卡等),没有为每辆停放的机动车免费配置1张停车场出入证(含IC卡等);

5、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超过规定标准;

6、没有由业主或使用人自愿选择,强制提供服务收取垃圾余泥处理费;

7、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服务收费,没有经双方协商;

8、没有按政府规定的二次供水价格收费,自定标准。

四、物业小区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自主定价,服务经营者应依法依规行使自主定价权力:

1、经营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物业共用部位等经营停车服务的,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双过半”原则(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建设单位、个人等取得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经营者接受其委托开展停车服务经营,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3、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再向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

五、市、县(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价格检查、巡查和舆情监测,对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价格行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