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洪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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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除了部分事务性的修订,还有几处涉及评审科学问题的条款,如下: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主动公开与产品功能相关的科学文献和试验依据,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相比原文,增加了“主动公开与产品功能相关的科学文献和试验依据”。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疾病预防、治疗作用”。

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功能声称的限定用语应增加“本品仅经动物实验评价”;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功能声称的限定用语应增加“本品经人群食用评价”。

注:原稿是“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功能声称限定用语是完全新增的内容。

这些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反映了保健食品评审的什么动向?

食谈君邀请了国家保健食品评审专家金宗濂教授进行解读

应该说,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有了较大进展。

目前,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有27项,这些功能评价的程序和方法是怎样的,这些课题去年底都已经招标出去,由不同单位承担,目前相关单位都在研究之中。

那么,上述的征求意见稿第55条,指的就是这27项功能评价,其中如果能进行人体实验的,都要做人体实验,比如“缓解体力疲劳”,这个人体实验是可以做的。

有些原来不做人体实验的,比如“增强免疫力”,现在也需要做,当然,这个科研上有一定难度,以前的评价办法征求过专家意见,因为定的都是主观指标,所以没有通过,这次是否能通过,要看研究单位做出来的结果。

还有些项目做人体实验是有困难的,比如“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护功能”等,那就只能做动物实验。

那么,将来这些功能作了什么实验,都要如实标注。只做动物的,证据等级确实要低一点的,可信程度也要低一点,但也要标注出来。将来还要对这些知识进行科普,让消费者明白其中的差别,然后理性消费。

另外,从审评的角度来说,还有一个目标就是借审评促科研。

现在强调科技创新,那么对于保健食品功能的审评,有一个要求就是申请单位要提交3-5篇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论文不仅要证明产品有效,还需文献中功效成分的用量和申请的配方的用量吻合,否则审评很难通过。

而且,在这3-5篇文章中,最好有申请单位自己做过研究所发表的论文,即你自己的研究结论能证明这个产品的有效剂量和范围。过去对科研不够重视,经常以检测代替科研,企业做了一个配方,检测机构证明有效就行了,现在不行了,如果研发报告里没有足够的科学文献支持,很可能不批准。

从审评的趋势来说,不仅要考察量效关系,将来这些成分怎么作用的,作用机理是什么,都需要研究清楚。也就是说,审评的科学性会越来越强。

这些关于功能评能评价的文献和科学证据,都会公布出来。

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注册号共有16000多个,但是投入生产的只有9000左右的批号,这反映了一个问题,即有些产品实际上是没作用的或者是本来就没有市场的。这个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

从功能声称上来说,总的原则就是保健食品不能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因为从科学上来说,预防和治疗疾病是药的功能,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是保健食品可以“降低疾病风险”,通俗来说就是得病的概率下降了,但不等于不会得病。

所以,上述的修订稿第五十五条,针对功能宣称的用语更严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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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e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