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网接到老百姓的投诉,反映江苏省阜宁县交通局违规擅自动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冻结的资金,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30万,局长蔡xx本人被罚款3万。举报人认为阜宁县交通局局长蔡xx作为单位领导人及法人代表,无视法院通知,擅自动用法院冻结的资金,给阜宁县交通局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阜宁县交通局局长蔡xx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图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宁县交通局的处罚决定书
据举报人反映,2014年,江苏省阜宁县汽车站工程交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施工,但是因为江苏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基雄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湖兴成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2014年9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阜宁县交通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阜宁县交通局协助扣留应当支付给中苑公司的阜宁汽车站的建筑工程款80万元,2014年12月4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找阜宁县交通局局长蔡xx谈话,蔡局长说,阜宁汽车站前面的工程款按照合同进度已经支付,现在工程正在处于审计阶段,等审计结论依法处理。2015年2月16日,阜宁县交通局未经法院同意擅自支付中苑公司工程款680万,同年11月16日又再次支付中苑公司工程款150万,2016年2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阜宁县交通局发出通知,要求阜宁县交通局履行到期债务93万元,但是阜宁县交通局局长却说,中苑公司所承建的阜宁汽车站工程没有未支付的工程款,2016年12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阜宁县交通局送达《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阜宁县交通局10日内追回被法院冻结的80万元,但是阜宁县交通局仍然拒不追回,2017年1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第115条第一款,第116条第一款第三款做出处罚决定,罚款阜宁县交通局30万元,限于2017年1月20日缴纳至法院账户,详情见(2017)苏司惩11号决定书。阜宁县交通局法人代表蔡xx被罚款3万元,限于2017年1月20日缴纳至法院账户,详情见(2017)苏司惩12号决定书。
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司惩11号决定书和(2017)苏司惩12号决定书上,记者看到和举报人反映的基本一致的内容。
图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局长蔡xx的个人处罚决定书
蔡xx作为阜宁县交通局的法人代表,在法院协助执行通知送达后,应该知道法律的严肃性,为什么明知法院冻结了中苑集团公司的工程款,却还要擅自支付中苑集团公司的工程款呢?
记者拨打了蔡局长的联系电话,但是无人接听。
因为无法联系到阜宁县交通局的蔡局长,我们无法得知其做法的缘由。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7)苏司惩第11号、第12号处罚决定书距今已经时隔近一年,阜宁县交通局是否已经履行法院的处罚决定呢?记者又拨打了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一位姓冯的局长的电话,但是冯局不愿意透露该决定的执行情况。
因为无法联系到相关责任人,对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执行情况也不得而知,所以我们将会继续予以关注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本文来源:正风报道网-《中国领导科学》杂志 孙德芬 通讯员朱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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