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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哨子们,《军嫂帮帮忙》栏目由军嫂互助团倾情打造,该栏目依托于全新上线的军嫂Club中的【军嫂帮帮忙】论坛,互助团的嫂子们将会选取论坛里的各类典型求助问题并邀请志愿者回答后进行整理推送,伴军路上,我们愿为你撑起一把伞,让你不再孤独迷茫。

最近碰到不少人询问军婚的有关问题。今天,我们把与军婚有关的一些内容做了整理,有需要的赶紧收藏吧!

一、军人申请结婚所需材料

1. 申请结婚报告表,一式三份,一份政治部门留存,一份入档案,一份计生档案使用。填写双方相关内容,双方签字按手印,支部意见及书记签章(申请人为书记的为副书记签章),上级单位意见及领导签章,政治部门批准意见及盖章。

2. 结婚函调报告表,填写女方相关内容,如女方有工作需盖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章,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乡镇街道以上单位的公章。

3. 女方未婚证明(当地民政局出具)

4. 女方未孕证明(三甲以上医院出具,尿检单子即可,最好有章,10日内)

5. 女方户口本复印件(第一页以及女方本人页)

6. 女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7. 女方户籍证明(派出所可出具,主要留作支部书记审查女方信息用,最好有)

8. 男方审档证明(士兵为军务,军官为干部部门出具,主要证明年龄户籍以及婚姻状态等内容)

9. 男方士兵证/军官证复印件

10. 男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11. 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表(女方需要先要到民政局或者三甲以上医院做婚前检查,并取得婚前检查报告)

12. 支部证明(证明经支部审查,申请人双方年龄,证件号,户籍等内容,盖支部书记章)

13. 女方直系亲属政审材料,户籍地派出所可出具(依据军人所在单位需求出具)

注:各地方各单位要求会有细微出入

二、政审一般情况下审核哪几个方面?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女方需要交《结婚函调报告表》,此表主要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配偶国籍(必须中国国籍,且不包含港澳台);

二是婚姻关系,需要到民政局查看是否有重婚、离婚记录;

三是配偶本人政治态度(有无严重政治问题,比如参与邪教、重大刑事犯罪且不悔改、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有强烈不满和攻击行为的);

四是对配偶"有重大影响的"(特别注明)亲朋,是否有政治性问题;

五是有无犯罪记录,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派出所查档并在表上盖章。

注:每个单位的《结婚函调报告表》会有细微出入,填哪些选项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结婚函调报告表》,注意此表不能由本人填写。

三、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2014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九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列举如下:

1. 军人士兵证/军官证,身份证;

2. 政治部门给民政局出具的两联单(有效期3个月,批准后会给的);

3. 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4. 照片直接到民政局照,有专门照相的人(也可自备)。

(图片来源于军中兰色头条号)

四、与现役军人如何解除/恢复婚姻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军婚的保护,请戳下方视频一分钟快速直观的了解:

来源|BTV科教

另,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五、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割?

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同普通人一样,都划分为两部分,即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归属为夫妻共有财产,才会参与财产分割。所以,分割的关键是如何认定离婚时军人的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军人离婚时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因此,关于军人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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