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买房、装房,老两口给了8万。几年后儿子儿媳离婚,二老起诉儿子和前儿媳归还这笔钱,法院一审判决——— 不属借款 驳回请求
一对夫妇,在儿子儿媳购买和装修房屋时拿了8万元。 谁知后来儿子儿媳离了婚,老两口遂向法院起诉儿子与前儿媳,要求偿还8万元借款。昨(8)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为借贷关系不成立,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Part1 状告儿子和前儿媳 索要买房装修钱
张春山和朱翠叶夫妇,原住新疆,后因儿子张福在南充安家, 他们也来南充生活。2008年12月, 儿子张福与儿媳华蕌在高坪购买住房时,老两口给了他们5万元,装修时又给了3万元。夫妇俩在支付这两笔钱时,没有明确说是给还是借。可没想到,房子装好后不久,儿媳就与儿子闹起了离婚。2016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因那套住房没有老两口的名字,儿子媳妇离婚分财产时自然没有他们的份。这让夫妇俩感觉落了个人财两空。2017年9月25日,他们向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
庭审时, 原告张春山夫妇诉称,2008年12月, 儿子和前儿媳在购买住房时,向他们借款5万元, 后装修又借款3万元。借给二被告是希望他们能好好生活,但二被告辜负了他们的期望, 尤其前儿媳华蕌,在得到财产后马上翻脸,导致原告夫妇的财产现在无法追回。张春山夫妇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从2017年7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华蕌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递交答辩状。另一被告张福在法庭上承认向二原告借款8万元的事实。
Part2 离婚诉讼笔录显示 给了8万但未称借款
前儿媳华蕌未到庭参加诉讼, 儿子张福承认借了二原告的钱,那么,法院会不会认定二被告当初确实借了二原告的8万元钱呢?法院没有轻易下结论,而是进行了仔细调查核实。 他们调阅了华蕌和张福因离婚诉讼在高坪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的笔录。笔录显示:当审判员问, 华蕌和张福买房时张福父母给了5万元, 装修时给了3万元, 是不是事实?华蕌和张福均称是事实。华蕌补充称这笔钱并未说是给还是借。
该院另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关于华蕌诉张福离婚的判决书载明: 张福在2016年离婚诉讼的二审中上诉,称他与华蕌向父母借款用于购房并装修房屋等,因一审并未提出此主张,二审对此不作处理。
Part3法院认定不属借款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此,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民间借贷的成立不仅需要借款人和贷款人有形成借款关系的合意, 还需借款人实际向贷款人提供了借款, 否则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在购买高坪区住房时, 向二原告借款5万元,后因该房装修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共计借款8万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 二被告认可二原告在其购房时给了他们5万元,在装修该房时,给了他们3万元,不能证明二原告提供给二被告的是借款。2015年,二被告在离婚诉讼的一审中, 未提出二原告给二被告房款5万元和装修款3万元系二被告的债务, 二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处理的债务不包括本案原告提出的款项,况且该款已使用近9年时间。 被告华蕌当年在与被告张福进行离婚诉讼期间, 二原告也未向二被告主张归还借款的权利, 被告张福仅在2016年离婚诉讼的二审中提出在父母处有借款8万元要求处理。 因此,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原告在本案中陈述的事实与常理不符,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房款5万元和装修款3万元系借支给二被告, 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借款关系, 故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归还该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张福在本案中承认在父母处有借款8万元, 但由于该意见的第一次提出是在其与原告离婚诉讼二审中,同时张福与二原告系父母子女关系, 其意见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因此被告张福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春山、朱翠叶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亲属间借款也要写借条
律师雷震:亲属间借款是常事,但是亲属间借款纠纷却不少。 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因身份关系往往产生较强的信任,故在借款交付时欠缺保留凭证的意识,甚至碍于亲情借款当时连基本的借条都没有出具, 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亲属间借款的交付若为银行转账,应当尽量保留证据, 以便日后法院查明转出方、转入方账户资金情况, 厘清基本事实。借款若以现金形式交付,则出借方应当保留借款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如对簿公堂,还应向法院提供借款前取款记录、家中备用现金情况、投资经营中可调用资金情况等,以便让法院结合借款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及与借款人的关系,双方分别对交付时间地点等所作的陈述,判断借款的合理性及交付的真实性。
对于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投资,投资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抑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贷前要了解对方的人品、信誉。对人品不好信誉不高的人,宁愿事先得罪,也不事后惹麻烦后悔。
俗话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这是借贷双方发生关系的必要前提和依据,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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