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业务对金融机构而言,可以说是一项再普通不过的业务,即由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在正常的委托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所以说委托贷款业务对金融机构而言风险极小。然实务操作中,基于不同的动机考虑或认知差异,委托贷款业务发生了诸多变异,进而导致原本风险极小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变得风险极大,下面我们来看一组处罚信息:

2015年10月1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对云南云天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云银监罚〔2015〕6号),认定该司以自有资金为委托人垫资发放委托贷款”,罚款人民币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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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对工商银行鹰潭分行作出行政处罚(赣银监罚字[2015]18号)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该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违规出具承诺函,另除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外还违规收取其它费用”,罚款人民币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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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对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郑超群、杜洪瑞、卢文峰、王学敏四名个人作出行政处罚(许银监罚决字〔2016〕1号),认定该行“违反规定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承担实质性风险”,对机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对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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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双版纳监管分局对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出行政处罚(西银监罚决字〔2016〕1号),认定该社“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导致信贷资金违规进入社会融资企业;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员工违规自办本人业务;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流于形式”,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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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作出行政处罚(青银监罚决字〔2017〕3号),认定该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违规发放委托贷款”,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

2017年4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鲁银监罚决字〔2017〕2号),认定该行“管理不到位,违规接受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委托贷款进行审批,委托贷款资金使用监管不到位”,罚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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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作出行政处罚(泰银监罚决字〔2017〕2号),认定该行“知悉委托贷款所投项目存在政府回购行为仍然发放委托贷款”,罚款25万元人民币;

……

通过上面一组处罚信息,我们可以感受到小小的委托贷款业务背后竟潜藏着如此多的风险,且一旦风险暴露,则不仅金融机构要面临相应的处罚,而且相关的委托贷款业务参与当事人也可能面临相关损失。

为了加深对“委托贷款”业务的了解,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委托贷款业务那些事。

委托贷款的相关法律规定

1996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贷款通则》对“委托贷款”进行了界定,明确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000年4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出台,该通知对“委托贷款”概念的界定同《贷款通则》,同时对委托贷款业务开展的审批程序进行规定(该通知已于2007年7月3日被废止)。之后,各地银监局相应出台了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的相关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陆续制订了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的暂行办法;

2015年1月16日,中国银监会将起草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5月9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立法工作计划载明: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包含《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2018年1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自此,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委托贷款业务的常见变异操作

正是基于关于委托贷款业务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专门规制的法律法规,所以原本风险极低的委托贷款业务逐渐脱离设立时的初衷,逐步成为银行规避信贷监管的手段。许多企业也利用法律法规的不甚完善,开始违规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常见的几种变异操作如下:

1、通过“抽屉协议”违规担保

从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质看,金融机构是无需承担业务风险的,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银行往往基于利益驱使等诸多因素考量,往往通过抽屉协议对该笔业务违规担保,从而尽可能促成交易。

2、利用表内授信资金进行委托贷款业务

实务中,有的企业因各种因素的制约,并受政策限制,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银行便先向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该企业取得贷款后,又委托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名义向有需求的企业贷款。

3、利用理财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各类短期理财产品获得资金,将该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发放委托贷款或通过对接单一类信托、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子公司等各类通道业务,利用信托受益权等形式与非标资产对接,从而达到为实体经济“放贷”的目的。

4、利用委托贷款进行套利

实务中,有的企业利用其在银行的良好资信,通过在银行套取授信后,再将该笔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给其它企业,从而达到牟利目的。

随着《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关于委贷业务的操作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所以特别提醒各商业银行和企业,要纠正既往的错误观念,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规范操作,避免风险发生。

委托贷款业务常见风险体现

各种变异的委托贷款业务的出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也给参与该项业务的委托人等带来潜在风险。

1、监管风险

《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了对“借款人的限制”,第24条规定了对“贷款人的限制”。《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7条对“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的前提”进行了规定,第9条对“委托资金来源审查”进行了规定,第10条对“禁止发放委托贷款业务资金的类型”进行了规定,第11条对“发放的委托贷款的用途进行了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即便是简单的委托贷款业务,银行也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如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若银行在从事委托贷款业务时,没有切实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向不具备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了借款或资金流向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或其他非法用途,则银行将面临外部监管风险。

2、兑付风险

实务操作中,常发生银行将募集的理财资金变相发放委托贷款,此时,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则理财产品面临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

3、操作风险

在具体的委托贷款业务中,若银行作为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未规范操作,一旦贷款损失,委托人可能以银行未能尽职为由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引起纠纷。

4、合规风险

如前所述,无论是《贷款通则》还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均要求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用途必须合法。然实务操作中,常发生借款人利用受托行对贷款资金使用和支付监控不严,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导致资金用途不符合监管要求。此种业务一旦发生风险,则银行难辞其咎。

5、信用风险

委托贷款业务并不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不增加银行的授信风险敞口,但在借款企业授信承载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委托贷款直接增加了借款企业的负债总量,从而相对降低了借款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偿贷能力。此时,若银行违规担保,则该风险就转嫁到银行。为了避免此风险的发生,《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6、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委托贷款中,银行可能会因为借款人原因而陷入法律诉讼。

委托贷款业务认识误区的厘清

作为一项原本极为传统业务,银行通常认为委贷属于低风险业务,银行不承担违约风险。委托人又往往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认为银行介绍的业务,一般风险小,故也愿意通过银行进行委托贷款,但如前所述,上述认知实际系认识的误区,下面我们具体予以介绍。

1、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并非永不承担任何责任

(1)和所有的金融业务一样,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需要和委托人、借款人签署《委托贷款合同》,该合同中会对银行的义务进行约定,若一旦合同对相关义务进行了约定,但银行却未如约履行,则面临违约风险,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追究银行违约责任。

(2)基于对委托贷款义务低风险性的认定,银行往往疏于对贷款资金的监管,一旦委托贷款资金流向国家禁止流通领域,则银行面临监管风险。同时,若银行违背委托贷款义务设立的初衷,变相违规从事该业务,则可能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2、委托贷款义务中,银行并不能为委托人背书

实务操作中,许多委托人往往认为,某一委托贷款业务系银行介绍,银行对该客户比较了解,且即便有问题,银行也会想办法通过授信或其它途径解决,故不存在风险,这实际也是认识的误区。

从委托贷款业务的本质看,银行实际仅是为贷款业务提供通道,并收取手续费,银行并不承担该业务的风险。《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实际是要委托贷款业务回归其本源,同时也给委托人一个警示,不能再错误以为是银行推介的客户,银行就理所当然为其背书,在风险发生时,就可以追究银行的责任。

风险防控建议

对银行的风控建议

1、加强风险监管

委托贷款业务虽然仅是通道业务,但银行仍需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以备风险发生是有据可查。

2、严格履约

银行应严格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自行自身义务,避免发生违约行为。同时在履约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书面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3、摒弃错误观念

银行工作人员应摒弃委托贷款业务系表外业务,没有任何风险的错误观念,并进而规范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程序、标准和流程,避免风险发生。

对委托人的风控建议

1、摒弃错误认知

作为委托人而言,应摒弃委托贷款业务有银行背书的错误认知,只有观念更新,委托人才能在具体的项目中作出准确的判断,而非仅听银行的片面介绍,并深信不疑。

2、加强项目的风控审查

作为资金提供方,资金安全应是委托人关注的核心问题。因此,委托人在从事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并进而确定是否提供委托资金并开展该项业务。

3、适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此,若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贷款银行又不积极协助向借款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则委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充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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