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究其实质是高校内部治理问题。自2014年12月以来,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以“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研究”课题为依托,相继举办了“大学治理:权力制约与监督”国际学术研讨会(2015.12)、“二级学院治理:权力制约与监督”学术研讨会(2016.12)、“大学风险防控:权力制约与监督”学术研讨会(2017.12),分别对相关主题进行较大规模的研究与讨论。本刊特选发“大学风险防控:权利制约与监督”学术研讨会的相关论文,以飨读者。
DOI:10.16298/j.cnki.1004-3667.2018.01.06
摘 要:从权力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权力运行中制约与监督的内在机理。由此,提出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权责、程序、透明、监控、问责”五大核心要素。五个要素环环相扣、彼此关联,形成一个科学严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三权力-五要素-三层级-五大事务流”模型,也可称“3-5-3-5”模型。其含义是指高校是一个以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为核心的多元权力结构;这三种权力都必然受到“权责、程序、透明、监控、问责”五大要素的规约;高校内部权力运行是以三层治理结构为载体,分布于学校层级、职能部门、院系层级;并集中体现在以干部人事、招生工作、基础建设、物资采购、科研经费等重大事务流为风险防控要点的权力场域。最后,从五大要素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内部权力运行;机制;高校
一、研究的缘起
完善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是推进高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改革与发展,包括学校领导体制的变革、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民主管理制度的确立等,高校内部治理体系逐步完善。然而,在高等教育全球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的挑战下,高校内外部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挑战与危机,对于高校内部权力运行产生强烈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我国深化体制改革和权力下放的进程中,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不断增加,各种权力主体拥有越来越多的权力,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诱惑与考验。因此,“高校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是很必要的,确保每种权力恰到好处地发挥作用”。一旦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很容易导致权力的腐败与滥用。近年来,我国高校权力腐败问题频繁出现,涉及招生、基建、人事、财务、后勤等领域,严重破坏了学术殿堂的正常运行与声誉,也让国家和社会蒙受很大损失。归根结底,这些问题是由于高校缺乏科学合理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从而使权力风险未得到有效的防御。
二、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五大要素
权力是社会科学的核心概念。关于权力的界定,众说纷纭。但普遍的观点认为,权力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可以说,权力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包括权力主体、权力目标、权力客体以及权力结果。权力的行使,只有在运行之中才能够发挥作用。通常来说,权力是以组织系统及其辅助设施为载体的,表现为一种控制力、支配力和强制力。在这里,主要是指公权力,即意味着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事务的决策以及指使他人行为等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是基于“名分、资格和正当性条件之下的”,容易使“权力相对人而产生客观上的心理认可、情感依赖和行为自觉”。权力是以人为载体的,因而具有内在的扩张本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往往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权力主体违背了道德良知,通过权力寻租来谋取与个人相关的不正当利益和资源,那么就产生了权力腐败。为规避权力风险,就要对权力运行进行严密的制约与监督。要保证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就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
遗憾的是,当前的权力理论并未有一套现成的可操作性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在现实中也很难自然而然地形成一套这样的机制。机制是一个结构化、系统化的概念。按照机制原理,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应该是指其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协调发挥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基于一般理论与对现实的理性思考,我们提出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五大要素,即权责、程序、透明、监控、问责。接下来,我们将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阐释这五个要素的基本内涵与功能。
(一)权责
权责,即权力和责任。权责是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首位要素,是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过程的逻辑起点。无论在管理学、法学或政治学中,权力与责任都是两个对应的重要概念。两者是相伴而生的,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一定要有责任。权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即:权责要明确、权责要对等。
1. 权责要明确。权力运行制约的前提是分权,其核心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制衡。没有分权,就没有制约;没有权力之间的平衡,权力制约也难以落实到位。由于权力的多重属性,决定了权力类型的复杂多样,通常可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宗教权力等。通常来说,西方国家习惯于从宏观的角度,强调国家制度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那么它们相应地承载着立法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司法责任。相对而言,我国往往从微观的角度,注重管理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三权分工”,这就意味着权力的决策责任、执行责任以及监督责任也跟随其后。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发生“有权无责”“揽权推责”,以及“逃责”“避责”等。因而,可将决策或者执行某项公共事务的权责划分为几个不同的程序或环节,分别交给处于不同岗位的人或机关依次分担,以保障权力的行使不为某方的意愿和利益所左右。由此,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权力在运行过程中都会形成一个彼此牵制、相互制约与监督的权责网络。
2. 权责要对等。有什么样的权力,就伴随什么样的责任;拥有多大的权力,就伴随着多大的责任。依据社会契约论,公共权力是经由权利让渡而来。当人们将权利委托掌权者之时,既赋予代理行使的权力,也赋予其对等的责任,即保障民主权利,维护公共利益。无论科层化的现代组织、官僚式的政府部门、抑或松散的学术机构,都存在着由诸多权力所构成的权力金字塔,位于权力顶端的领导者与位于底层的普通人员,显然拥有不同程度和性质的权力,那么也就担负着相应的责任。作为领导者,掌握着资源配置和重大决策的仲裁权,因而权力风险更大。责任,可分为积极的责任和消极的责任。当掌权者把责任看作行使权力而应承担的义务,并将责任(responsibility)置于自觉的行动之中时,就实现了责任对于规范权力运行的积极功能。对于不履行积极责任者,有必要将受到惩罚的义务性的规定附着于权力之上,这种规定即消极的责任(accountability)。这是防止权力偏离公共利益导向的保障,也是维系权责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底线。
(二)程序
程序是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第二位要素。从词源上来看:程,即规矩、法式;序,即次序、秩序。这里的程序是指掌权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要遵循已规定好的原则、步骤、方式、方法等规矩和秩序,确保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追根溯源,程序是一个法学概念,其他学科领域较少提及。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程序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按照这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仲裁者需要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做出决定。著名的罗伯特规则是一部包罗万象的议事程序,仅关于动议的程序,就包括主动议、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偶发动议、再议类动议等诸多种类。如孙中山先生所指出,民权初步始于程序。在组织和会议的运营中应该确立这样的信念:程序正义优先于结果正义。事实上,组织的治理是要把美好的愿景落实为切实的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充分探讨、凝聚共识有时候比效率更重要。《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因此,把权力行使的价值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是规避权力自由裁量权过大风险的明智选择。
程序正当是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重要途径。程序正当,才能规范。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当遵从正当的程序规则,否则权力的自我扩张属性将导致权力运行陷入混乱无序的泥潭。许多腐败和风险常常是由于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无序和失序,权力没有按应有程序运行而产生的后果。没有规范,何谈正当?如果不经过正当的程序,那么其权力的行使不仅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力制约强调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和规则对权力的行使设定边界,并划定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分工和职责分配,其首要原则就是对正当程序的遵循。在价值多元的时代,通过程序的设置使不同的价值与利益要求达成共识,并藉此做出政治决策,不失为处理政治决策成本与决策风险负担两者矛盾的一种恰当的方法。为确保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必须要制定科学而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不仅包括权力运行制约的程序,而且还包括权力运行监督的程序。
(三)透明
所谓透明,本义是物体能透过光线,比喻公开、不隐藏。这里的透明,是指信息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一方面,透明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隐含的前提是公共行为要透明,这样才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由于监督者与被监督的权力主体之间不存在职能的重叠,而是外在于权力行使的过程,那么监督权的行使必然需要以相关的信息透明为基础。另一方面,透明是确保公民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权利。如果权力运行在黑箱中操作,那么很容易滋生大量隐蔽的权力寻租行为,直到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拉起风险的警报。因此,只有通过权力行使的信息公开、阳光运行,才能维护权力委托者对公共事务决策过程的知情权,进而确保民主监督路径的通畅。
透明公开是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重要手段。信息的缺乏,制造人为的稀缺性,从而导致权力寻租。借用斯蒂格利茨的论断,信息隐秘存在两种原因:其一,是掌权者可“免于因犯相应的错误或过失而被提起诉讼”,因为信息透明度低而导致公众无从了解掌权者是否有所作为、恪尽职守。其二,是“保密给予特殊利益集团施加更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机会”,表现为赤裸裸的腐败与贿赂。信息公开、阳光操作,对于掌权者来说,约束其遵从程序、正当行使权力;对公民来说,便于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治理,并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这是对掌权者的一种规约与鞭策。
(四)监控
所谓监控,就是监督与控制,即是指对权力运行的综合监督,以及对权力运行的内部控制。
1. 监督总体上包括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多主体、多方式监督。从监督主体来看,可分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以及自我监督。首先,内部监督是指组织内部的纪委、监察、审计等专门机构对于权力运行的监督。他们拥有法定的权力,观察掌权者是否忠实于授权的目的,及时发现和纠正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越轨行为。其次,外部监督包括上级党政领导的监督,如巡视、督察等,也包括基于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可采用媒体、网络、舆论等手段。最后,要强化自我监督。纪委监察机关通常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专项整治等方式展开,从而使监控具有可选择性、可规避性。此外,监督活动应该覆盖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这样才能够通过事先的风险识别、事前的风险评测、事中的风险监测以及事后的风险查处,以规避权力风险造成更大程度上的损失与后果。
2. 内部控制是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重要保障。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理念,内部控制是指“为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1992年,美国反欺诈财务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COSO)发布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报告,成为企业公司、政府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内部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在该框架中,COSO提出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的实现手段和保障机制,在2003年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中,提出风险管理框架的八大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制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监控。由此可见,监控是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在2013年的内部控制框架中,COSO强调监控的两个基本原则:选择、开展、执行持续评估和个别评价,以确定内部控制各要素是否存在并运行;评估内部控制的缺陷,及时与负责纠正的各方沟通,适时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将其援引到高校组织,内部控制通过严密的框架,确保高校内部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五)问责
问责,意即对行为做出解释并承担责任。当权力被赋予之时,对等的责任相伴而生。那么,程序是否正当?信息是否透明?监控是否到位?问责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问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其一,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问责与权力及权力的合法性密不可分。其二,问责包含一种责任关系,即权力的代理方有责任就其权力的行使如何,向权力委托方做出解释和交代。其三,问责是一种震慑和惩戒。如果权责行使出现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则会采取“包括辞职、罚款、民事赔偿、纪律惩处、正式的司法审判以及公开性的、引发媒体关注的议会或法院的听证等”的问责手段。
问责是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启动装置。通过问责对权力对等的责任进行追究乃至“终身追究”,才能对回避责任的权力主体起到震慑作用。“腐败是在公共官员拥有广泛权力,极少问责而激励制度不正当或者对其问责的监管形式不正规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权力腐败得不到惩罚、正义得不到彰显,那么必然导致权力腐败的进一步恶化。问责机制不仅要强化对权力行使主体的问责,即针对权力运行中权责对等与程序正当的权力制约;而且还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即针对权力运行中信息透明与监控活动的权力监督。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引发与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中权责、程序、透明、监控的联动。
有关运行机制的考察是一个综合的过程,也就是把对各个部分的分析、研究的结果综合成有机的整体来研究其整体的性能。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权责、程序、透明、监控、问责”五大要素各自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在权力运行之中发挥着相对独立的作用,但同时又是彼此关联、环环相扣、相互耦合、集群联动的,从而形成科学而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见图1)。事实上,这五大要素正是权力制约权力、制度制约权力、民主制约权力的具体体现。
图1 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要素图
三、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模型
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以高校内部权力治理结构为载体的。不同于科层化的企业,也不同于官僚化的政府,高校内部是一个以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为核心的多元权力系统结构。这些不同的权力拥有各自的价值观和利益追求,基于不同的权力哲学与权力运行逻辑,彼此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与协调。高校的权力主要是在两个场域中运行,其一是体现在学校层级;其二是体现在重大事务流之中。相应而言,高校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也主要在这两个权力场域中,或者说,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主要在这两个场域中发挥作用。由于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处于一种松散结合的非政府状态,高校的三大权力主要分布于其内部的学校层级、职能部门、院系层级以及五大事务流之中,如何保证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间权力的分配与协调,无疑增添了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复杂性。而且,高校内部权力运行的重大事务流,诸如干部人事、招生工作、基础建设、物资采购、科研经费等,是最容易出现权力腐败问题的关键风险领域。基于此,可构建一个三维立方体的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3-5-3-5”示意图,即“三权力-五要素-三层级-五大事务流”模型。(见图2)
图2 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模型
(一)高校内部三大权力的机制规约
我国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是基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遵循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内在逻辑。其中,党委权力是以党委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权力系统,其权责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参与讨论学校相关的重大事务等。行政权力是以校长为首的科层制行政系统中执行管理职能的一种权力,负责高校内部的招生就业、教学活动、财务管理、基础建设等事务,从而保障高校内部行政事务的正常运行。学术权力是高校作为学术机构而内生的一种权力。依据“知识即权力”的原则,在高校的学者共同体之中,教师与学生因其掌握的专门知识和高深学问而掌握处理学术事务的权力。除此之外,高校内部治理还体现校友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因此,高校内部是以党委、行政、学术为核心的多元权力结构。
无论高校内部的党委权力、行政权力、抑或学术权力等,都要受到基于“权责、程序、透明、监控、问责”五要素的机制规约。在权责方面,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彼此明确各自的权责边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权力的随意侵犯或僭越,诸如高校内普遍出现党委与行政、党委书记与校长的边界模糊,存在大学权力行政化、学术权力被弱化或缺位等问题。在程序方面,这三种权力都应依据合法的程序,保证权力严格按照正当的规章制度行使,避免人情关系的干扰以及权力寻租等问题的出现。在透明方面,这三大权力要确保信息透明,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方面,这三大权力的行使要接受多主体多方式的监督,遵从严密的内部控制框架。在问责方面,对于这三种权力的问题,必须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机制,保持对各种权力腐败问题的零容忍,加强问责的惩戒和警示功能,保障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良性机制。
(二)高校内部三个层级的机制规约
权力总是在一定的场域中运行。校级层面、院系级层面、职能部门层面是高校权力运行的重要场域,是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重要领域。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以三个层级权力结构为载体的。在学校的最高层级上,党委会是高校的领导核心与决策机构,而校长办公会是决定校内行政事务的最高机构。学术委员会则是校内最高的学术机构,行使着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2014年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要求高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在职能部门层次,包括不同行政事务的分支机构并负责执行职能,如招生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它们通常是由若干位副校长牵头负责。由于行政职能的特殊性,有的必须要求专业化能力,如审计、财会等。在院系层级,同校级一样存在着三大权力。院系级的党组织,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院系级的行政权力是由院长所承担,承担着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统筹与协调各个系所机构。由于高校“底部沉重”的特性,院系是学术权力的重要阵地,这里聚集了大批专注于教学和科研的学术人员,其核心工作就是从事各种学术活动。
在高校内部的三个层级,存在不同类型和不同等级权力交错的权力场域,这就要求各自按照权责、程序、透明、监控、问责的要求,遵从相应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通常而言,在学校层面上是以重大事务决策为核心的党委权力场域,职能部门是以决策事务执行为核心的行政权力场域,而院系层面上是聚焦于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学术权力场域。然而,在现实的高校内部权力运行过程中,却往往出现权责的边界不清、程序规制疲软、信息透明度低、监控实效微弱、问责不到位等现象,为权力僭越、权力失范、权力滥用乃至权力腐败留下空间。事实上,组织的复杂性要求更加专业化的知识,出现专业化管理者的要求。同时,教师更侧重于专业领域导向而非机构管理导向。尤其,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高校办学自主权下放到高校,而高校则进一步下放到二级院系层级。然而,随着权力愈大,风险愈大,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愈重要。
(三)高校内部五大事务流的机制规约
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聚集在以“干部人事、招生工作、基础建设、物资采购、科研经费”为主要场域的诸多事务流之中。在重大事务流中,从事务流的起点到终点,从决策到执行表现为一系列的权力运行过程和权力活动。职能部门只是重大事务流的重要节点,而重大事务流通常要经历学校的校级层面、院系级层面、职能部门。可以说,重大事务流中充满权力、资源、风险。因而,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要在重大事务流中发挥作用。在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教育部提出,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通过对权力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所提到的五大事务流是高校内部权力问题最多的权力场域。在这五个重大事务流的权力场域中,权力不是仅由高校的职能部门所承载的,而是从高校的顶层决策机构,流经中层职能部门的重要关口,进而纵向贯穿到底层的院系级,甚至在职能部门和院系层级上横跨不同的部门或院系,从而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权力网络。
为提高我国高校内部风险防控能力,近年来我国开始从政府层面上大力推动高校实施风险管理,由教育部先后颁发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5)、“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2016)等。现阶段,我国高校内部控制主要聚焦于以经济活动为主线的风险防控,即是指“学校为实现办学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其目标是“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然而,在我国高校内部以五大事务流为代表的高校内部权力场域,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重大事务流必须按照“权责、程序、透明、监控、问责”的要求,加强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良性机制。
四、结论与反思
基于上述的理性分析,并结合现实问题,本研究提出三个核心观点。
1. 五大要素及其联动构成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没有行之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难有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本研究表明,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主要有“权责、程序、透明、监控、问责”五大核心要素。这五个要素环环相扣、彼此关联,从而形成一个科学的、严密的、有效的、可操作性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其中,权力制约集中体现在权责与程序,前者要求权力制衡,责任对等;后者要求权力规范,运行正当。权力监督则集中体现在透明与监控,前者要求信息公开、阳光运行;后者要求纪委监察、全程控制。而问责是对于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后果进行责任追究,起到震慑惩戒的作用。
2. 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三权力-五要素-三层级-五大事务流”模型,即“3-5-3-5”模型。高校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主要围绕高校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主要在两大权力场域发挥作用,其一是三个组织治理层级,即高校的学校层级、职能部门、院系层级;其二是重大事务流,如干部人事、招生工作、基础建设、物资采购、科研经费等。具体而言:①高校内部是一个以党委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为核心的多元权力结构。②无论高校内部的党委权力、行政权力、抑或是学术权力等,都要受到“权责、程序、透明、监控、问责”五个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要素的规约。③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以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为载体的,体现在三个组织治理层级,即高校的学校层级、职能部门、院系层级。④高校内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集中体现在以干部人事、招生工作、基础建设、物资采购、科研经费为核心的重大事务流为风险防控要点的权力场域,它们分布于高校内部的主要“人、事、物”关口,贯穿于高校的校级层面、职能部门以及院系层级,甚至横跨不同的行政机关与院系部门。
3. 完善我国高校内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是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体制基础,以高等教育法规与大学章程为立法依据,大力推进高校内部权力的“五大建设”:①加强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划定不同权责范围的边界;②加强程序规则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的全过程;③加强信息透明公开建设,确保民主监督路径的畅通;④加强内部监控制度建设,保障权力运行沿着正确的轨道;⑤加强问责追究机制建设,推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之五大要素的耦合联动。由此,完善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的良性机制,从而有效规避高校内部权力风险,快速提升我国高校内部治理能力。
张德祥,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院长、教授,辽宁大连 116024;韩梦洁,通讯作者,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副教授,辽宁大连 116024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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