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想与大家聊一聊耳熟能详的联合国“蓝盔部队”,为啥叫蓝盔部队呢?

联合国规定在执行国际维和任务时各国的军队穿本国军队的制服,佩带本国的军衔标志,左臂佩戴本国的国旗,右臂佩戴联合国旗。为了方便识别是维和部队,各国部队均头戴蓝色的头盔,头盔上有联合国标志和英文的UN。

久而久之大家都习惯性的称维和部队为蓝盔部队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必须统一戴蓝色盔帽,所以也叫“蓝盔”部队,蓝色代表着和平。

哈马合尔德三原则

联合国维和部队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一种形式,另外两种形式是军事观察团和多国部队。维和部队的作用是组织局部冲突扩大化,并帮助在战争中受害的平民百姓,为最终政治解决冲突创造条件后就离开发生冲突的地区。在1956年建立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时,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曾经提出了著名的维和三原则:

第一、维和行动不得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和立场,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

第二、维和行动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

第三、维和部队只携带轻武器,只有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

人们把这三项原则称之为哈马舍尔德三原则。 哈马合尔德三原则是联合国传统维和行动的基本准则。80年代未期以前的维和行动,都是以哈马舍尔德三原则为基本依据的。哈马吉尔德三原则对联合国近四十年的维和行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兵员来源

发展中国家参与维和部队的人数远高于发达国家,其一是兵员来自较小的国家可以帮助冲淡帝国主义色彩;其二是发达国家担任出钱的角色,装备提供大部分来自发达国家,联合国维和任务可以使这些发展中国家维持自己的军队员额又不必花大钱。

每个国家的每支部队都有其相应的行为准则,那么作为联合国维和部队又有什么行为准则呢?

尽管《联合国宪章》没有对维和行动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历经近60年的实践探索,国际社会今天已经形成了以下四条公认的维和行为准则:

1、合法原则。维和行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必须获得正当授权和明确的任务;维和部队通常要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授权建立;联合国维和人员必须接受联合国授权指挥等等。根据这些原则,美国2017年8月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不属于维和行动。此外,联合国还指出美国在朝鲜战争中建立的所谓“联合国军”并不受联合国指挥,所以也不属于联合国维和部队。

2、同意原则。维和部队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而且,联合国维和行动只有在冲突各方同意之后才能进行,维和部队由哪些国家组成,采取哪些维和措施,事先应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以免联合国维和部队成为新的冲突一方。进驻后,一旦该国政府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

3、中立原则。参加维和的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维和部队不同于普通的军队,它没有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它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内政。但也曾有过违背此原则的维和行动。如1999年北约空袭科索沃后,安理会决定在科索沃部署“国际安全存在”。但北约一些部队偏袒阿族的“科索沃解放军”,推迟解除收缴其武器的日期,结果导致多起针对塞族的暴力仇杀事件发生。

4、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维和人员不得使用武力去达到维和的目的,只有在迫不得已时——如保护战友、联合国财产,对企图使用武力者进行反击等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否则,只能撤出。如1993年,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维和部队企图强行解除索马里各派武装,遭到武装袭击。美军动用武力实施报复,结果遭到更大规模的反击,共有102名维和人员阵亡,其中美军阵亡44人。由于维和人员损失巨大,而且完全失去了当地民众的支持,维和部队被迫于1995年 3月3日全部撤出索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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