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普宁警讯”2018年1月17日发布通稿称:近日,普宁警方在路上查获一辆过往货车,现场缴获涉案价值约120万元的假烟,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
阶段来,普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紧紧按照“众剑行动”的工作部署,不断强化情报线索分析研判,严打涉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1月4日,经侦大队在军埠镇工业区道路拦截到一辆白色货车,现场抓获涉案人员吴某福(男,32岁,汕头市潮南区人),在车厢内查获假冒中华牌散装烟支128件、双喜牌(01)散装烟支62件,合计186.2万支卷烟。经普宁市烟草专卖局初步鉴定,上述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香烟,价值约120万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吴某福交代其自2017年12月23日起,受他人雇佣每次300元驾驶一辆白色货车,从普宁市军埠镇运载假烟到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港头村,后被民警查获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福已被刑事拘留,案件的审理、扩线深挖等工作仍在抓紧进行中。
非法销售假烟的刑事责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图文编辑:潮汕人家
法律顾问: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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