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都在说,在现在这个法制社会,要讲法,要讲礼,但是在千年前的古代,有些严重的刑罚变相的成为了羞辱,其中,今天跟大家讲的这个“枷锁”就是其中的典型。
明史中记载,枷长五尺五,宽一尺五,通体由木材打造,死刑犯所佩戴的枷锁重达三十五斤。可以说,从那时开始,枷号就成了一种刑罚外的附加手段,还带着一点“示众”的意思。
那时衙门将罪犯审判定罪后,都会将枷佩戴到罪犯身上,在当地人多热闹的地方游街示众,既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也给予犯罪分子心灵打击。随着时间推移,带在罪犯身上的枷越来越重,到了正德年间,刘瑾把木枷的重量加到一百五十斤,这也就导致了部分罪犯在重压之下窒息身亡。
除了木枷的规格有所不同,针对每种犯罪情况的受枷时间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被判坐牢一年的犯人,要带枷二十天,被判流放两千里外的犯人,要带枷五十天,被判发配充军的罪人则要根据发配地点的远近制定枷刑时间。这种带枷时间仅针对犯罪的满族人,根据大清律,满族人被判三种刑罚以上,则可用枷号代替刑罚。
汉族百姓若触犯刑法,本来的刑罚免不了,枷号也得照常执行,甚至,还有可怕的“永久枷号”。虽说有这种“永远枷号”的存在,但是,这个“永远”也往往持续不了多久,因为在重枷之下,这些犯人早被折磨的喘气都困难,往往活不了几年就被这木枷折磨死了。
受枷者脖子被紧紧夹住,木枷又长又重,罪犯的双手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所以,罪犯的饮食和方便都成了极大的问题。若罪犯有些亲戚朋友倒还好说,可以由他们来照顾起居,若是孤身一人那就只好默默承受了,官差们只在早晚能喂些粗劣食物和清水给罪犯。
犯人扛着烈日酷暑,吃着最恶劣的伙食,还得受路人唾弃,可谓凄惨之极。这样的酷刑几乎持续了整个清朝时期,光绪二十九年后,这项刑罚才逐渐被废止。以我们现代人的目光来审视这种刑罚,那无异于是有失人道的,可是,中华文明自古以来就有着“乱世行重典”的习惯,在历史上全民道德感匮乏的情况下,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全是空谈,画地为牢更是个笑话,可以说,还是这种沉重又耻辱的木枷,为当时的社会治安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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