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卖了两只自己养殖的鹦鹉,深圳男子王鹏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院认为,“ 虽然本案所涉的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王鹏售卖两只小金太阳鹦鹉( 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给谢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还查获45只列入《公约》附录二的被保护鹦鹉待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罚。据此,宝安法院一审判决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而王鹏的二审辩护律师徐昕认为,此案明显违反“ 常识 ”,是一起典型的机械司法案例。
王鹏妻子任女士的说法点出此案被大家关注的焦点所在。 任女士表示, 法院关于案涉鹦鹉虽然是人工驯养,但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判定完全超出了普通人的理解范畴,“我们以为人工养的鸟和野生的不是一个范畴,不属于野生动物,就更没想到它还是二级保护动物。因为鸟当宠物养很普遍了,全国各地哪儿都有当宠物养的。”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刑法是否太冤?
其实, 一个人的行为要构成某种犯罪,必须具有非难的可能性,即至少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自己行为认识的可能性,假如,一个人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 即便其造成了犯罪的客观后果,也不构成犯罪。具体到本案,王鹏要成立非法收出售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必须要求王鹏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所出售的鹦鹉为濒危野生动物。然而,我国关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相关规定早已出台,王鹏具有认识到其出售的鹦鹉为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性,因此,王鹏不能以自己不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由而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将人工驯养繁殖的珍稀、濒危 动物视同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物种,防止物种灭绝。一旦法律允许随意买卖人工驯养的珍稀保护动物,可能会“鼓励”不法分子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再通过人工驯养将野生动物“洗白”后随意出售,这样一来,必将导致更多野生珍稀保护动物被抓,严重破坏野生物种种群。但这些规定确实与我们的实际生活存在一些“脱节”,即法律走在了人们的普遍认知观念之前。
如何弥合法律规则与“ 社会常识 ”的之间鸿沟值得我们反思、警醒,为避免这种类似的因“不知法”而犯法的悲剧,对我们每一个普通的个体而言,我们建议一定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 做事之前一定做好法律评估,依法办事。更多法律问题请关注“问问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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