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条“偷狗贼用毒针‘追杀’狗主人,不料被狗主人驾车撞死”的视频在网络热传。
事发现场。偷狗现场留下的“毒镖”
据狗主人亲友称,系偷狗贼偷狗被狗主人发现以后骑摩托车逃跑,狗主人驾驶面包车追赶,过程中偷狗者以毒针瞄准相威胁,狗主人因慌乱才错将油门当刹车,以致撞死偷狗者。
居民家门被撞坏
对于相关事实,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案件难以定性。不过,有律师明确表示,该案件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表示偷狗者以毒针相威胁的行为极具危险性,狗主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律师的观点较妥。因为,正当防卫并不是那么容易构成的,要具备严格的条件:
一、目的条件: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
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是为了给维护正义者以宽宥,对于出于非法目的的“防卫”,法律不予保护,要以相应的犯罪处罚。
二、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存在,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可能成立假想防卫,不能免责。
三、时间条件: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时间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在侵害正在发生时防卫。事前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原因在于,事前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缺乏防卫的基础,即并不存在现实的侵害行为,此时的“防卫”反而是一种主动地侵害他人的表现。
四、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第三者实施
侵害来源于侵害者本人,因此当然应当对本人进行防卫,才能有效保护合法利益。即使是共同犯罪的情形,也不能对侵害者本人以外的同伙进行正当防卫,否则就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当然也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防卫不能超过明显的限度
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的限度要根据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和权益侵害的程度来确定。防卫只有“明显”超过限度,构成严重损害的才构成防卫过当。而对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即即使超过了限度,也免除其责任。
那么,该案件中,狗主人追逐偷狗者最后将其撞死的行为是否能评价为正当防卫呢?
笔者认为,其缺乏起因条件,即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因此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侵害都可以进行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满足三种特性:
一、侵害的紧迫性。侵害行为必须有造成严重结果的紧迫性,没有紧迫性时,受侵害者应采取其他措施,还不能采取正当防卫。
二、现实的可防卫性。现实的可防卫应根据防卫对象和防卫方法来确定,针对特定的不法侵害,根据具体情形作出可防卫性的判断。
三、危害社会的严重性。正当防卫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制止侵害人的侵害行为。
因此,不是只要有权益的伤害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还需要具备严重危害社会性。因为正当防卫也将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对于不法侵害的要求起点也要相应的设置高一些,以达到法益的平衡。
假设偷狗者真的存在以毒针瞄准狗主人的行为,也要根据当时情形综合判断:狗主人坐在行驶的面包车内,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且可通过驾驶面包车加以逃避。偷狗者的瞄准行为在此时对狗主人还不构成严重的危害性。因此此时还不宜采取正当防卫。
另外,若亲属的描述属实,狗主人当时是因为慌乱而错将油门当刹车,才导致偷狗者的死亡。
这样看来,狗主人并不具有防卫意识,其撞死偷狗者很可能只是过失行为,而不是有意的防卫行为,那么,狗主人可能就成立交通肇事罪了;而若狗主人系故意为之,则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死罪了。
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震慑犯罪分子,维护正义,其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偷狗者偷狗确实令人气愤,但在维护合法利益时应注意避免自己违法,采取合适的措施才是明智之举。
正当防卫制度不是犯罪分子趁机利用以免责的保护伞,他保护的是真正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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