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唐山开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唐山开滦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唐山开滦茂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8日。
公司住所:河北省唐山路南区增盛东街3号;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其中:唐山开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300万元,持股比例为51%;茂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4700万元,持股比例为49%;
登记机关: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南湖壹号”项目总用地面积145415.75平方米(约合218.12亩),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冀唐国用(2010)第7353号),该项目容积率为0.7,规划总建筑面积101791平方米。项目分两期开发建设,其中一期157套住宅已全部完工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总建筑面积为78035.11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43590.19平方米),截止2017年9月已售60套,剩余库存97套。二期规划建筑面积(计容面积)为58,200.84平方米,尚未开工建设。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唐山开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房地产公司)为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绝对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6日,注册资本为17260万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股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1.2017年9月20日,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2017年第30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开滦房地产公司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所持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51%股权。
2.2017年10月17日,经开滦房地产公司股东会2017年第1次临时会审议通过,同意开滦房地产公司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所持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51%股权。
3.2018年1月19日,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唐山开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转让所持唐山开滦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的批复》(开董资运字〔2018〕4号),同意开滦房地产公司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所持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51%国有股权。
三、转让标的企业审计、评估情况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唐山开滦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唐)审专字〔2017〕第01053号);委托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唐山开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唐山开滦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项目涉及唐山开滦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7〕第1599号)。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资产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9月30日。
(一)审计情况
经审计,截止2017年9月30日,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为60266.53万元,负债总额为28610.15万元,净资产为31656.38万元。2017年1-9月份,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78.02万元,净利润为-179.43万元。
(二)评估情况
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备河北省开滦集团20180001)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为:
截止2017年9月30日,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为69160.46万元,负债总额为28610.15万元,净资产为40550.31万元。
四、股权转让
(一)转让形式
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51%国有股权转让通过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
1.若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符合受让条件,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2.若有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符合受让条件,本次转让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二)转让底价
1.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本次转让底价为20680.66万元。
2.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可冲抵)。
五、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向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6205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不计息),同时按规定提交报名登记资料。已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受让方对产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
2.受让方需承诺一并代偿开滦茂华房地产公司截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欠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开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借款,截至2017年12月底共11114.65万元(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实际数为准),其余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股权转让后标的企业承接全部债权债务。
3.本项目在河北产权交易中心发生的全部交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六、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需为合法有效经营的境内法人企业,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方式报名。
2.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雄厚的资金实力,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良好,并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七、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股权受让条件要求的所有资料;
2.《受让意向登记表》;
3.意向受让方认同受让条件的承诺函;
4.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其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等);
5.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材料。
八、意向受让方须知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作为相关方的补偿:
一是意向受让方已有效办理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
二是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或竞价程序中无人应价从而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
三是未按时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四是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五是在成功摘牌后违反摘牌前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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