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农家子弟鲤鱼跳龙门
成为局级领导
同窗相见经不住诱惑
从此走上犯罪路
与情人双双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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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出身在一个贫寒的农村家庭,由于家里的条件很艰苦,王某从小立志读书,以期通过知识来改变自己的命运。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王某的不断努力之下,他终于顺利考入四川省某局。初入体制的王某工作兢兢业业,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一致好评,通过十几年的工作,王某被组织任命,任四川省某局局长。在外人看来,王某事业有成,并有一儿一女,家庭美满。
但就在2007年的某一天,王某的办公室来了一位不速之客,王某的高中同窗秦先生。
秦先生
哎哟,我的老同学!好久没见了!
这不是老秦吗!王某好多年都没见了!今天什么风给你吹来了?
王某
秦先生
高中以后我们就断了联系!我也是偶尔之间听同学说起,你现在混得好哟!都成了局长了!不知道还记不记得到我们这些老同学哟!
哎哟,你说什么啊,无论怎么样我都不会忘了我们的同窗之情的!
王某
秦先生
这样,今天等你下班了,我们两个老同学好好的喝上几杯!
可以,那下班见!
王某
下班过后,王某依约和秦先生来到某高档饭店吃饭。酒至三巡,秦先生终于道出了找王某的真实目的。
秦先生
兄弟呀,我给你说,我有个弟弟就在你们局的下属单位任职,这么多年了,还是个小科长,你看看,能不能帮到提拔一下!
老同学你可别这么说,我莫得这个权利,我只能向组织推荐,我也没做过这些事情。
王某
秦先生
哎呀,我懂,只要局长大人推荐一下,这个事情不就水到渠成了。
不得行,我有我的原则。
王某
秦先生
哈哈,那我们先不说这个事情,我们先喝酒!
但在酒席离场时,王某却没能抵御住诱惑,答应了秦先生的请求,并当场收受了秦先生人民币10万元。从此,王某一发不可收拾,在 2005年4月至2011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数人行贿人民币56万余元。王某还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张某某(另案)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5万元。王某的行为最终难逃法网。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定王某共计受贿181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某到案后,有坦白及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本期嘉宾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陈恒安律师
案件解读
受贿罪
受贿罪,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我国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行贿数额在三万以上,就达到了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不过,若是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
这起案件的处罚
为什么高于近期其他受贿案件?
因为本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以及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如果本案适用新的标准,那么,量刑应当在3至10年之间。
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人——张檬。张檬是王某的情人,王某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就有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张某某收受请托人财物。
张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吗?
是的。张某某明知王某受贿,其与王某共同收受财务,并且最终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其与王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她与王某的共同犯罪中,王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所以对其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情人类共同受贿的案件
还有可能触及到什么犯罪呢?
还有可能触及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在犯罪人受贿以后,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人,将收回人犯罪所得或者其收益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就会触犯洗钱罪。
案件启示
很多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出身贫寒,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最终进入到体制内,拿到了金饭碗,随着他们职务的不断上升,权力的不断扩大,收到的诱惑也会不断变大。在本案中,王某就是收到了“同窗好友”的诱惑,才踏上了不归路。所以在此提醒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坚守本心,不要心生邪念,莫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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