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下午,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空管委办公室)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也是我国出台的首部国家级无人机飞行管理专项法规征求意见稿,是建国以来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无人机管理与发展做出部署。
各部门将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本系统的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工信部官网截图。
中国航协通航分会副总干事兼无人机办公室主任孙卫国表示:“法规起草专班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广泛征询了主管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及用户代表的意见。2017年,先后召开相关会议50余场。条例内容具有系统性、创新性、突破性:一是系统地提出了两级三类五型的分类体系。二是对符合条件的植保无人机给予了特殊政策。三是突破了现行“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该条例的出台,对促进我国无人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通用航空产业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
民用无人机按运行风险划分五类管理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业内专家、企业等都在探讨民用无人机如何科学监管,才能避免“一刀切”的管理,同时保障国家、社会的安全。
南方都市报-解码无人机曾发表《无人机如何分类更利于科学监管?》,梳理民航局对无人机分类多种规定。如今在《征求意见稿》中,国家空管委办公室对无人机的分类标准给出了答案。
按照文件,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指的是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则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五类。其中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对于不同类型的无人机,《征求意见稿》中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如对除微型以外民用无人机应当向民航部门实名登记,并具有唯一身份识别编码;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应当在微型、轻型无人机的外包装显著表明手法运行说明和防范风险提示,在机体标注无人机类别;中型、大型无人机,按适航管理等。
部分无人机驾驶员不需驾照 违规飞行严重可罚10万元
《征求意见稿》对驾驶员及“黑飞”现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轻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未满14周岁且无成年人现场监护而驾驶轻型无人机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南方都市报-解码无人机也曾就无人机驾照问题进行报道(无人机“驾照”市场之乱:收费标准缺失,多种证照争抢市场蛋糕)。据《征求意见稿》,一般的无人机玩家理论上不需要考取驾照了。《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驾照操控微型无人机的人员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驾驶轻型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驾驶轻型无人机超出适飞空域飞行,需参加安全操作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安全操作执照,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管理体系应当接受安全审查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至于无人机黑飞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私自改造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破坏空域保持和被监视能力,改变速度、高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等性能的行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合格证或者执照,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各类无人机适飞空域明确划定 各省每年需申报轻型无人机空域划设
此前,不少无人机爱好者向南方都市报-解码无人机记者反映,因个人申报飞行计划与申请空域难,一不小心就变成了“黑飞” 。今后,空域的使用也许就会方便多了。
《征求意见稿》中,对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五类无人机的飞行空域都作出了详细划分,微型无人机在真高50米以上空域禁止飞行。对轻型无人机,《征求意见稿》则划分出包括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等管控区域,并规定在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此外,每年10月31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各方需求并商所在战区后,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轻型无人机空域划设申请;11月30日前,负责审批的飞行管制部门应予批复,并通报相关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12月1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发布行政管辖范围内空域划设信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收集并统一发布全国空域划设信息;翌年1月1日起,发布的空域生效,有效期1年。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九大亮点
1、民用无人机分为两级三类五型
第八条 无人机分为国家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国家无人机,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括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根据运行风险大小,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其中:
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驾驶航空器。
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机。
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无人机,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机。
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无人机。
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机。
2、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 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唯一身份标识编码;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飞行,应当按照要求自动报送身份标识编码或者其他身份标识。
第十五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者应当在微型、轻型无人机的外包装显著标明守法运行说明和防范风险提示,在机体标注无人机类别。
3、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现场监护下不得驾驶轻型无人机
第二十条 轻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8周岁。
第五十三条 未满14周岁且无成年人现场监护而驾驶轻型无人机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驾驶微型、轻型无人机无需取得安全操作执照
第二十二条 操控微型无人机的人员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
驾驶轻型无人机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超出适飞空域飞行,需参加安全操作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
独立操作的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其驾驶员应当取得安全操作执照。
第五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驾驶民用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出合格证或者执照载明范围驾驶无人机的,由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暂扣合格证或者执照6个月以上1年以下,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轻型无人机空域划设一年一调整
第二十九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各方需求并商所在战区后,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轻型无人机空域划设申请;11月30日前,负责审批的飞行管制部门应予批复,并通报相关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12月1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发布行政管辖范围内空域划设信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收集并统一发布全国空域划设信息;翌年1月1日起,发布的空域生效,有效期1年。
6、无人机夜间飞行应开启警示灯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无人机飞行应当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轻型、植保无人机通常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并主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国家无人机和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微型无人机飞行,应当保持直接目视接触,主动避让其他航空器飞行。
除执行特殊任务的国家无人机外,夜间飞行的无人机应当开启警示灯并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7.黑飞将处以最高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实名注册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军民航空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对从事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以及暂扣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2个月至1年以及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合格证或者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航空相关许可证书申请。
(一)未按照规定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
(二)违反飞行限制条件飞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四)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六)未经批准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除空中禁区以外其他不允许飞行空域的;
(七)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特殊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处置不当的;
(八)不服从管制指挥指令的。
8、明确微型无人机禁飞空域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
(一)真高5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八)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9、明确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第二十八条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一)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到我方一侧5000米范围的上方,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核电站、监管场所以及周边200米范围的上方;
(八)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
(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5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2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的上方。
出品:南方都市报无人机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饶丽冬、卜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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