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济南市人民政府通过的首部气象政府规章

《办法》共二十六条,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分类和分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部门的联动机制等;建立了气象台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在预警信号传播中的合作机制;明确了部门的责任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了人员密集区、高危行业、特殊人群和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号传播的责任单位和传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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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风、冰雹、大雾、高温、寒潮、道路结冰、霜冻、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依照职责和权限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记者 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