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1、没有签字,没有知晓,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离婚后,不用为原配偶承担债务责任。

2、小马奔腾公司案例中,金燕如果不知道丈夫的负债用于共同经营,案件可能会改判。

3、现在要求共债共担、共债共清、共债共签。

欢迎各位来到财经观察家,我是律师张起淮。我今天和大家要说的话题是:夫妻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新闻背景】

1月17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布,就当前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1月18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2000多万元债务不承担责任。

中国的婚姻法是自1998年1月份制定实施的。在20年之后,2001年的4月份做了一个修订,再修订的婚姻法中确立了一个司法解释,特别是在司法解释二中做了一个规定,即我们通常说的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第三款是什么?《婚姻法》的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个24条的出台,实际上是鉴于当时在婚姻案件的纠纷中间,有很多人在经济往来中为了规避自己的债务,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夫妻的另一方,让另一方获得大量的资产而离婚,然后自己成为一个净身出户的人,规避相关的债权人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对于债权人不能得到自己的债权的兑现,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现象,案件纠纷逐渐上升。

在这条出现以后,直到了2014年和2015年,我国的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一个现象,就是大量的夫妻在离婚时,一方并不知道另一方负有高额的债务。结果离婚后根据第24条相关规定,另一方要承担相关的法律上的债务,造成了另一方自己生活举步维艰,甚至带着孩子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在今年的2018年的1月18号,我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相关的新的司法解释,这条颁布之后,有些人会考虑到我近期有些案子已经审结,或者已经终审的案件,我能不能够适用该法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颁布时,新闻发言人专门解读了这一条,如果确实能够证明以前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且不公平,人民法院还是应当予以纠正。真正的让我们所说的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能够体现到我们的公平正义,这就是这个司法解释的意义所在。

【新闻背景】

前几年,互联网上有一个自发成立、日渐壮大的组织——“反24条联盟”。这是一群因为前夫、前妻在共同婚姻生活期间欠人钱而被追债的人,而且他们中的很多人背负的欠款都在百万元以上。有位李女士坦言,尽管举证前夫出轨和家暴而离婚,但是却要面对高达280万的债务,最终住房也被查封了。而另有一名广西的大学教授,因为前妻赌球欠下600多万,也被告上了法庭。前几年,在我国台湾省也出现了相似的现象。由于相关法条的调整,夫妻一方可以在离婚后被前夫或者前妻的债务人追债。不少银行便利用此条款,向卡奴的前夫前妻们讨债。现象愈演愈烈,最终在“立法院”废除掉了相应的条款。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约上市,针对创始人李明所需承担的债务,建银文化将其遗孀李燕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为夫还债。法院认定,这笔债务为李明与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继承了李明100多万元遗产和合计约8%小马奔腾股权的金燕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丈夫的去世,爱人被其他公司以对赌合同纠纷,要申请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进行仲裁,要求公司的股东,他的姐姐妹妹,还有她的父亲母亲,还有他的妻子都要承担相应债务的连带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要求他的妻子承担6.5亿中的2亿元债务。他的妻子不服一审判决,将此案又再次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在还在审理之中。这个纠纷债权人主张的是,你爱人李明生前跟我签订有相应的对赌合同,拟上市不成,你要回购我的债权,并偿还我的利息。按照司法解释,尤其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这种承担是应该的。他的爱人在前期,也在审理过程中举出了相应的证据,说短信也好,微信也好,我们的邮箱也好,还是书面的沟通来也好,都没有,并不知道李明的经营生产活动,特别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决定,她是不知道的,不知情的,而且她在海外并且有自己的公司。

我们相信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对于金燕的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月18号公布实施的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说正常的经营活动形成的债权是不是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这个问题,就要看法院的认定和拿捏了。就目前为止来讲,对于什么叫做正常的生活日常生活的所需?日常生活包括赡养老人、教育孩子、疾病的治疗或者手术,还有一些比如出国、家庭生活的基本的需求,包括购房购车。如果超出了正常的这个范围,但是能够证明超出也是夫妻双方所知道的,知晓的,那么应该承担。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像小马奔腾公司的这个案例中,金燕如果她不知道,没有证据证明知道,我觉得金燕恐怕在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中会受益。这个案件可能会改判,改判成两个亿不用她来承担,这是我一种分析,只是我个人观点。

我代理过的案件里,一位电视台的记者在夫妻分居,分别在两个城市生活中,男方在外进行所谓的经营,欠下了巨额财产,几百万的欠款。前一段时间经过诉讼,法院也认定了,离了婚的妻子也在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种新的现象出现。我们说实际上给另一方,已经离婚的另一方,看到这六七百万的巨额债务要她来承担,她根本没有想到,本来已经买了房子,住了相对安逸的房间,自己的房屋最后被法院给查封,准备拍卖。这种情况下她没有想到,而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能够使她摆脱这种共同债务。所以24条引发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离婚后的一方,不明不白地承担了相对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不明不白,而且举证责任在这一方,就是不明不白的这一方。

很多人没有想到,我可能在离婚之后,我的丈夫或者我的妻子,离婚前的丈夫或者妻子,还欠下了巨额财产,现在由我来承担。我根本不知晓,但是我又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能够证明我不知晓,结果还要承担巨额的债务。因此针对24条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新的司法解释。第24条在我们国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引发了很多自行组织起来的这些人,我曾经也被拉到一个群里,让我来帮助这些人,他们有很多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信,给全国人大写信。据我们所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的审查备案建议中间,专门引用了上千个审查意见建议书的相关案子,而且这些案件,引发的纠纷案件达到好几十万件。这一次的司法解释做了明确的细分。

夫妻的共同债务,我们说什么叫共同债务?共同债务,一、夫妻共同确认的,现在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共债共签,也就是在借钱人借给你钱时,让相关的夫妻共同去签这个借条。就是认同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这是一条。第二,事后不论是用电话、短信、微信还是邮件等,认这种情况,你追认了的,也是认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新的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就是关于夫妻一方确认,你如果能够认定它的这个债务的数额,符合家庭生活所需,如果超出的,人民法院不受理。但是这里边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什么是正常的?这个日常生活需要,这里边有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这样的活动属于什么?叫做夫妻的共同生活。

这里说一下,比如说孩子的教育,抚养,还有老人的赡养,还有自己的旅游活动,根据不同的收入和不同阶层的人,你只要用于正常的生活的,购买车辆,一家两个车三个车,你要买13个车,我们认为这个就有点奢侈了,可能超出了正常的夫妻生活共同生活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这就是他一个区分,我没有签字,我没有知晓,没有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需要,也没有用于我们共同的生产经营,那么无论将来你怎么情变,还是你怎么出现了,感情出现裂纹裂缝和或者破裂,最后解体这个家庭,我也不会担心将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有相对性,那么你对丈夫,如果妻子不知道,那么妻子也不承担责任,这是相对原则的一条,所以现在要求共债共担,共债共清,共债共签。

(来源:一股清泉文化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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