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头条讯: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日前面向市内各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和旅游局),局属博物馆、纪念馆及有关单位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津文广规〔2018〕1号)。这是进入2018年以来,全国首个针对博物馆展览备案的政策文件,此前,各地亦一直有类似“博物馆展览备案”的政策要求,天津出台的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加强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
201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是我国博物馆行业第一部全国性法规文件,其中第31条规定,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关于加强我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
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规范博物馆展览管理,发挥展览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文明交流互鉴中的积极作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博物馆条例》有关要求,对我市博物馆举办展览及备案工作提出规定如下:
第一条 博物馆要通过展览加强历史教育、党史教育、国情教育、艺术教育、美学教育和科普教育,通过国际交流展览展示世界多元文明,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通过原创与引进展览提升国民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与向心力,建设好国家文化软实力。
第二条 博物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加强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围绕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活动,结合建党、建军、建国、抗战胜利、国家公祭等重要活动做好主题展览的策划组织工作。
第三条 博物馆展览主题和内容要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博物馆系指在我市文物主管部门正式登记备案且正常对外开放的文博场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展览系指以博物馆名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及相关活动。出入境展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展品应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
(三)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四)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展览服务。展品说明应当清晰、准确、简洁。对于生僻字,应当标注拼音,并考虑便于残疾人、青少年的识读。展览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文关怀。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博物馆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依法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进行备案。
第七条 博物馆申报展览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申报书》;
(二)展览大纲或脚本;
(三)《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
(四)讲解词;
(五)相关专家对展览方案的审核论证意见;
(六)展览场地总体情况及硬件设备、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七)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 国有博物馆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专业人员,依照博物馆展览工作原则开展备案,并于收到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备案意见,对展览主题、内容存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展览项目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博物馆展览备案审核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积极健康。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规定》,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展览内容凡涉及地图的,应遵守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履行相应的送审手续;
(六)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七)展览场地必须具备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展品及观众的安全;
(八)备案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 凡在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博物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因展览的主题、内容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博物馆条例》由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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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天津市)博物馆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
做好展览备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解读
一、出台《暂行规定》的时代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就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博物馆作为收藏研究、展示传播人类文明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场所,通过陈列展览和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解读历史和知识,有助于提高人民的审美能力、陶冶其情操,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形成。是弘扬民族文化、传承文明、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的重要阵地,应当承担起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的重要责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博物馆及文物工作,2015年3月20日《博物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正式施行。是国务院发布的我国博物馆行业第一部全国性法规文件,其中第31条规定,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
二、《暂行规定》明确了展览备案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的对象包括:在我市文物主管部门正式登记备案且正常对外开放的文博场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展览系指以博物馆名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及相关活动。
三、《暂行规定》明确了举办展览的具体要求
(一)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展品应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
(三)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四)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展览服务。展品说明应当清晰、准确、简洁。对于生僻字,应当标注拼音,并考虑便于残疾人、青少年的识读。展览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人文关怀。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条款是对文博单位举办展览的具体要求。博物馆的陈列或者展览是指在一定的时空内,以文物标本为基础,配合适当的辅助展品,按一定的主题序列和艺术形式组合成的,进行直观教育、传播文化科学信息和提供审美欣赏的展品群体。博物馆展览的类型一般分为:基本陈列、临时展览、流动展览。基本陈列是博物馆作为一个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基础,临时展览、流动展览在博物馆社会功能的发挥中越来越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对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主题及内容的科学性和思想性。博物馆展示是进行社会教育、传播信息、提供审美欣赏和科学研究的直接窗口。展示的主题思想、内容和传递的信息,首先必须符合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科学性和思想性,科学性是指能客观反映真实的历史史实。思想性是指具有时代特点、与时俱进,为人类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正能量。博物馆的陈列展览要回应当前社会的关注,社会关注体现了民众的兴趣所在,也是影响选题策划的因素之一。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经常有许多人们关注和追踪和社会热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科技、军事、环保等各个领域的事件以及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博物馆虽属高雅的文化殿堂,但并不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而要密切关注社会。临时展览的策划者应当具有敏锐的社会观察能力,结合社会热点策划展览,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能够吸引大量观众,又可以从正面引导、教育观众加深对热点事件的理解,弘扬时代精神。
二是选题的综合性。基本陈列的选题应根据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根据博物馆的地域、类型特点,根据博物馆理念和馆藏特色,根据学科学术和社会文化环境综合考虑确定,特别是要对文物藏品进行深入进行研究分析。临时展览、流动展览的内容与本馆的性质息息相关,使其成为基本陈列的有机延伸。
三是艺术性和内容的统一。博物馆展示需要内容的科学性和思想性,体现展示内容的内涵和社会价值意义,形式必须体现完美的艺术性,这样才能吸引观众,并且只有两者完美结合统一,内容才能得以诠释和传递。
四是文物与辅助展品的关系。在众多博物馆陈列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文物的实物展品,但文物实物展品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故其有可能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而要完整的诠释主题,就有必要借助辅助展品来弥补实物的不足,连接实物展品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同时,作为辅助展品的复制品、仿制品应该有明确说明。
五是文字说明与讲解的阐释。陈列展览中的文字说明包括标题、前言、单元说明或组说明、展品说明、数字化装置以及展览小册页等。标题的说明文字要求精炼点题与富有意蕴;前言应具有引导观众观展的作用,应说明展览的主题与内容概要、参观展览的视角等问题,前言宜短不宜长,其长度应尽量控制在300汉字左右,保证一般观众在一分钟之内阅读完毕;单元说明应引导观众关注各单元的内容以及单元之间的起承转合,应具备与前言相同的要求,但文字应更加简短,形式上更引人注目。博物馆的讲解是以展览服务的形式,在展厅中面向观众开展的现场教学活动。讲解应当具有阐释、引导和交流等教育要素。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其它有关规定。博物馆在举办展览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报请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参观主题和内容不适宜的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的陈列展览。
四、《暂行规定》明确了展览备案的程序
举办展览备案应当按照受理、审核、备案的程序进行。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备案。国有博物馆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天津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及国有博物馆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于收到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申请备案单位出具备案意见,对展览主题、内容存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展览项目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审核通过之后,依法对博物馆举办展览进行备案。
通过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制度,可以起到预防不良影响、维护观众利益的目的,同时也是对博物馆依法开展活动的指导与保护。
五、《暂行规定》明确了展览备案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博物馆申报展览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申报书》;
(二)展览大纲或脚本;
(三)《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
(四)讲解词;
(五)相关专家对展览方案的审核论证意见;
(六)展览场地总体情况及硬件设备、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七)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随着博物馆数量日益增加,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也与日俱增,仅靠文物主管部门走访、检查无法做到对各类展览活动的有效监管。一些内容不当的展览即使事后发现,及时整改、关停,但不良的社会影响已经产生。为了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活动的监督管理,该条款要求博物馆在陈列展览开展之日的1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备案手续。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展览大纲、展品说明、讲解词、专家论证意见、安全保卫设施等。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审核,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有效掌握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活动动态,提前了解有关内容。对于可能存在各种问题的陈列展览,有关部门可以及时与博物馆沟通、进行实地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如果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整改。
六、《暂行规定》明确了展览备案审核的重点内容
博物馆展览备案审核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积极健康。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规定》,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展览内容凡涉及地图的,应遵守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履行相应的送审手续;
(六)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七)展览场地必须具备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展品及观众的安全;
(八)备案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物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认为,博物馆的目的是研究、教育和欣赏。所以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不得与此相悖。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时有发生,大量文化遗址被破坏,大量珍贵文物流失。作为文物收藏者,其收藏的物品来源必须合法,博物馆也不例外。博物馆藏品来源合法性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博物馆条例》规定博物馆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对防止文物非法交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十分重要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日益多元,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日趋激烈,博物馆必须加强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在举办的展览中不得出现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损害我国地理信息安全,国家主权、安全利益的展品和资料。因此,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凡涉及使用地图的,应遵守国家文物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规范文物博物馆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履行相应的送审、报批手续。
七、《暂行规定》明确了展览备案的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明确凡在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博物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因展览的主题、内容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博物馆条例》由天津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此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二是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文件均来自于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博物馆馆头条注意到,2015年年底,北京市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博物馆条例》,做好北京市博物馆及展览的备案工作,曾面向各区文化委员会、北京地区各博物馆印发了该局制定的《北京市博物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京文物〔2015〕1528号)文件,其中展览备案管理规定如下:
北京市博物馆展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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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动文字查看)
为加强北京市博物馆展览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并结合实际,对在本市备案的博物馆举办展览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展览系指以博物馆名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基本陈列、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及相关活动项目,不包括出入境展览等涉外展览。
第二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的,应当在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有关部门备案。其中,国有博物馆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展览变更也履行上述程序。
第三条 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依法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展览进行备案。
第四条 博物馆举办展览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展览主题应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点,并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三)加强馆际展览项目交流,整合藏品资源,鼓励联合办展,举办巡回展览,打造精品项目,提升展示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展览规范标准,做到材料安全,确保文物展出环境和观众参观空气质量达标;
(五)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并进行标注,文物展览原则上复制品、仿制品比例不能超过展品的10%;
(六)践行绿色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倡导绿色低碳节能环保可持续办展,避免在办展过程中产生浪费;
(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八)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九)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五条 博物馆申报展览项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展览大纲或脚本。应包括贯穿展览的学术、文化、艺术、历史等方面的中心思想及总体观念的文字概述,并提供展陈形式设计方案及相关学术委员会确认可行的项目认定书;
(二)《展品目录》及重点展品说明。应包括参展展品的总体情况说明及《展品目录》(包括序号、藏品总登记号、普查登记号、名称、年代、质地、级别、来源、完残、照片);
(三)讲解词;
(四)展览场地总体情况及硬件设备、安全保卫设施情况介绍;
(五)展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 国有博物馆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专业人员,依照博物馆展览工作原则开展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进行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且展览主题、内容存在问题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展览项目应及时予以处置。审核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积极健康;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正风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违反《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规定》,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国家领导人的,应遵守《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关于举办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生平图片展览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五)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六)展览场地必须具备安全保卫设施,确保展品及观众的安全;
(七)备案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凡北京市登记备案博物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因展览的主题、内容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博物馆条例》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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