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处理交通违章能否通过年检的争议,已经延续了十多年。
去年年底,武汉市民胡剑兵有过这样的遭遇:因7条违章纪录没有处理,胡剑兵带着车辆去年检时被车管所“卡住”了。他发现,10年前,最高法曾就此亮明态度: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当胡剑兵将车管所诉上法庭,当地法院并未采纳最高法的答复精神,反而驳回胡剑兵的诉讼请求。
为何说车辆“不交罚款不通过年检”涉嫌违法?为何最高法就此亮明态度后仍有车主年检“被卡”?有学者向南都指出,这一困境,亟待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或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审查予以破解,以解决部门行政规章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
最高法表态后 公民诉车管所判决结果各不同
驾驶员缴纳违章罚款,与机动车办理年检,两件看似不相关的事,因公安部一项规定被“捆绑”在一起。
公安部2004年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要求: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规定实施十余年,很多人已习以为常,但也有一些人,和这条规定“较上了劲”。
胡剑兵便是其中一例。
2016年12月,胡剑兵到武汉车管所双墩检测站为自己的奥迪车办理年检,检测站以胡剑兵有7条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收回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告知他违法行为处理完后才能通过年检。
胡剑兵发现,车管所的这一行为涉嫌违法: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并且在2008年,最高法也曾在《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中亮明态度:“法律(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对胡剑兵的主张,2017年11月,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在一审判决并未给予支持。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最高法的《答复》并非司法解释,而是针对具体个案,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此外,法院还认为,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制定的部门规章,其中关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并不冲突。
不过,也有公民赢得诉讼的案例。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1月,河南安阳居民段先生到车管所对车辆进行年检,交管部门以段先生未交罚款为由拒绝为段先生提供年检。段先生不服,将交警支队诉至法院。法院宣判段先生胜诉,责令交警支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段先生核发机动车合格标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有统计数据显示,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来看,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有44起,其中24起判交警车管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另有20起法院驳回车主诉求。
曾有人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启动备案审查
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至今实施已有14个年头,先后经过2次修订。在车辆年检是否应设置前置条件问题上,始终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一致。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一年后,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进一步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008年,《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后实施,此条更新为: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2012年《规定》再次修订,该条文未做修改。
南都记者了解到,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或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已建立起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
车辆“不交罚款不通过年检”涉嫌违法的问题,也曾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一封审查建议,指出公安部的该项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审查。
鉴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系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建议转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办理。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2012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收到公安部报送备案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并进行登记。其后,一直未公开对规定的审查情况。
学者建议:分类处理,二者不能“绑定”
存在了十多年的“不交罚款不通过年检”困境,如何破解?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对南都记者指出,从法理上来说,车检是对车辆安全情况的检查,而违章是对人的行为的处罚。前者属于“行政许可”,后者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不能执行,有多种原因,不能简单‘捆绑’处理。若为此开方便之门,那也可以把其他的处罚也捆绑进来。这不仅造成行政执法部门的乱政、懒政,也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过度限制。”秦前红分析。
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也就处理违章的方式做出了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还可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当前部门规章与法律条款不一致的情形,秦前红则建议,根据备案审查范畴的划分,国务院法制办可以对该项规定进行审查。此外,在接下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中也可以进一步考虑:要么使其规定一致,要么法律作出更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使得部门规章的规定无效。
有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法进展专家向南都透露,目前,该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启动,有关方面建议将“不交罚款不能过年检”规定写入其中。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中重申原则: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南都记者 周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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