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接到河南省灵宝市尹庄镇涧西村居民宁满超实名反映称:其村村长杨云福长期嚣张跋扈,谩骂殴打村民,利用职权霸占村集体财产中饱私囊,并且在换届选举期间以杀羊分肉和送钱送烟的方式拉选票贿选。本人在多次向尹庄镇政府和市纪委反映均无结果,希望媒体公正报道为民除害。

事情真是如此吗?

日前记者赶赴该村进行了详细的了解。据宁满超说:杨云福是2014年12月20日当选为村委主任的。上任之前作为普通村民与村委签订了一年期限、11亩滩地、 每亩200元承包金、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5 日的荒滩地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也未交出土地。杨云福以其儿子杨国兵的名义在没有经过村民自治的法定民主决策程序下擅自签订了“ 土地承包追加协议”,把11亩土地承包金升至每亩1000 元,由村委发包给其儿子杨国兵,杨云福又以同样的非法方式,于2015年1月1日签订20年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涧西村河滩荒地承租合同”,以村委名义发包给杨国兵,目的是为了非法流转给第三人张金刚,按一亩地1000元入村账,按一亩地4000元从第三人处收取归己,此流转合同2014年5月1 日订立、期限15年、2014年10月1日至2029年10月1日。

记者咨询律师得知:我国农村领域有两部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村领域的特别法,优先适用;就前部单行法与后部单行法,又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后部 单行法关于土地有特别规定时优先适用,无特别规定时得适 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般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它方式的承包”,即不适宜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发包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公开竞标竞价,因为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必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至26条规定的,“必须经村民会议1/2以上通过,或者村民代表会议4/5以上村民代表组成、2/3以上到会的 1/2以上通过”之民主决策程序;公开竞标竞价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标同价条件下享有优先夺标权;或者将四荒地折股分配给本村村民。第二种不采取公开竞标竞价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村民全体利益的,必须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至26条,经村民会议1/2以上通过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4/5以上代表组成、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1/2以上多数通过;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必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章的规定,经村民会议2/3以上通过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通过且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就本案而言,该合同没有召开三委会议,也没有严格按照村组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4+2”工作法决策、实施的规定进行。鉴于此种情况该两份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而杨云福的行为如给村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中饱私囊有可能涉及犯罪。

2016年10月31日,灵宝市纪委调查组反馈意见书中显示:关于反映杨云福在2015年换届选举期间贿选,杀羊让村民吃,给五组王育明1000元拉选票,又给选他的人每人两盒烟的问题。经查,2014年12月,涧西村根据上级安排进行村委换届选举。在换届选举前,杨云福有个母羊刚生过羊娃,因为不能和群,就放到赖先虎家的羊圈里寄养,母羊跑到赖先虎的配料室吃玉米吃多撑死了,杨云福就把羊杀掉,给杨云福左邻右舍分着吃了,据邻居反映此事与选举无关,另找王育明及其他村民了解,未发现杨云福给五组王育明1000元拉选票,又给选他的人每人两盒烟的问题。

反映杨云福利用职权霸占村集体土地的问题。经查,杨云福2 013年12月25日与村签订一年期限的租赁合同 却在2014年5月以其儿子杨囯兵的名义与张金刚签订合同将该地块租给张金刚15年;2014年12月,杨云福的租地合同到期后,没有与村签订续包合同,一直到2015年 5月,杨云福召集村委及各组组长召开会议,研究其承包的土地续签合同问题,后杨云福、村委委员杨建忠代表村里与杨云福儿子杨国兵签订了承租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二十年,没有召开三委会议,也没有严格按照村组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4+2”工作法决策、实施的规定进行。鉴于此种情况该两份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建议尹庄镇涧西村通过司法渠道认定;待司法机关对该两份合同的合法有效性认定以后,视情况对杨云福作出处理.因杨云福属非党,对其存在的违规行为由尹庄镇政府按《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宁满超告诉记者:令他不解的是,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针对村干部腐败整顿的高压下,既然市纪委调查组已经让尹庄镇政府认定处理,但一年多过去了,不知什么原因尹庄镇政府却迟迟未见行动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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