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解决大量贫困线以下家庭的温饱问题,然而,有许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到社会救助的边缘群体依然存在,因为缺乏相应的帮扶过着比“低保户”更艰难的生活...
民政部门每年对低保群体进行年检复核,检测这些低保户名下是否有房有车,是否超越了领取低保的条件,这样的退出机制保证了低保制度应保尽保,也让开着豪车领低保的谣言不攻自破。
低 保
要 给 真 正 需 要 的 人
以下低保申办流程
请您认真看!
■ ■ ■ ■ ■
城镇居民低保申办(翠屏区)
申 请 条 件
① 具有翠屏区户籍城镇户口的居民。
②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即“三无”人员)。
③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④ 领取失业待遇或失业待遇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但实际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或其他情形的,不得享受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017年6月12日,宜宾市政府五届16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将宜宾市城市低保标准从46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6000元/年),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办 理 材 料
① 书面申请。
② 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户主一寸免冠彩照4张。
④ 翠屏农商银行卡(存折)。
⑤ 社区居委会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及赡养费、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材料。
⑥ 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失业救济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⑦ 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⑧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需审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 理 流 程
①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登记表》,提交街道办事处。
② 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后,在公示栏公示10日,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
③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对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审查,公示10日。对于不符合享受保障的,退回其申请并说明理由。将审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返回乡镇(街道)。
④ 乡镇(街道)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⑤ 申请人领取低保证后,(按月)每月10日后持低保卡(即翠屏农商银行卡)到翠屏农商银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办理流程图如下:
备 注
① 本事项不收费。
② 区民政局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
③ 对城镇低保体制内的城市“三无”、城镇重病、重残(一、二级)等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救助,救助标准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
④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按时领取保障金,无正当理由超过20个工作日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如遇政策调整更新,按新规定办理。
农村居民低保申办(翠屏区)
申 请 条 件
① 具有翠屏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家庭。
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
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017年6月12日宜宾市政府五届16次常务会审议并通过了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从270元/月提高到295元/月(3540元/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办 理 材 料
① 书面申请。
② 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 户主一寸免冠彩照3张。
④ 翠屏农商银行卡(存折)。
⑤ 村民委员会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有效的婚姻关系证明。
⑥ 提供在校学生所在学校的有关证明。
⑦ 受灾的家庭提供鉴定结论,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区级及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⑧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提交资料均为审验原件,收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经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审核后签章。
办 理 流 程
①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村委会(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在每年第一季度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交资料。对于不按时提交申请和报送审批材料的,视为放弃保障。
② 乡镇(街道)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全部入户调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③ 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加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评议结果和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填写《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⑤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公示10日。
⑥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将审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返回乡镇(街道)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发放《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⑦ 申请人按季领取保障金,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后持低保卡(翠屏农商银行卡)到翠屏农商银行领取。
办理流程图如下:
备 注
① 本事项不收费。
② 对低保体制内的城乡重病、重残(一、二级)等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救助,标准为: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500元。
如遇政策调整更新,按新规定办理。
宜宾市各区县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服务地址及电话
来源:宜宾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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