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男子王某是海参批发商,他在西岗区金海西园小区租了一处房屋作为水产品加工点,加工即食海参。2015年年底,王某在加工即食海参过程中,大量向海参内添加明矾,经大连市食品检验所检验及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认定,王某使用明矾生产加工的即食海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2016年,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取保候审。
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一审这起案件,法院认为,王某在生产即食海参的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明矾,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王某自首,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西岗区法院一审判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西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法院未对王某宣告禁止令。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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