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车辆实际维修费用高于保险公司定损,或市场价不予理赔的情况经常发生。

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除了找保险公司,车主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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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汽车维修的零部件价格及工时费用,不属于国家定价的范畴,因此各个汽车维修单位的修理费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是正常的。

在此基础上,若实际发生的修理费严重超过鉴定机构的评估结论,则尚可认定实际修理费畸高并因此而不合理;

反之,若实际修理费并未超过鉴定结论,或超过鉴定结论但尚未达到不合理的畸高程度,即属于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之内的差异。

其次,关于汽车维修的实际价格是否存在畸高、不合理之处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条例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上述规定虽然是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但是其同样指向价格合理性的认定,因此对于认定实际维修价格是否合理具有参照意义。

所以,实际维修费用尚未达到不合理的畸高程度时,即属于合理的市场价格范围内的差异。

只要车主提供有效真实的维修发票,法院一般会以车主提供的发票作为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

小芒果的出奇妙招

发生事故系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合同之债),可要求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生产者和销售者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定损低于实际维修费用时,车主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注:证明车辆存在缺陷系因生产者或销售者原因的举证责任在车主。)

车辆受损系因第三人侵权(侵权之债),可要求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所以当事故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时,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的部分仍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