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

有一件事又引发了网友众怒

2月20日晚,有网友发微博称

有两名男子竟然穿着日军制服

在南京紫金山碉堡前摆造型拍照!

配图显示

他们头戴军帽

其中一男子手持军刀

另一人拿着带刺刀的步枪

上面绑着日本“武运长久”旗

两人的脸部都被打上了马赛克

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很多网友评论:

“十分愤慨”

“又见小丑跳梁,可怜抗日先烈的英灵,被某些不孝儿孙无情践踏!”

“这种人要抓住!”

“谴责”

今天,事情有了最新的进展!

经查,唐某(男,25岁,四川达州人,达州市某公司职工)、宗某(男,22岁,南京市某公司职工)事前商议,约定2018年春节假期到南京选择战争遗址,身着网上购买的仿制二战期间日本军服和“装备”拍照。

2018年2月19日上午,两人来到南京紫金山邵家山(西山)的一处抗战碉堡遗址前换上仿制的二战时期不同款式日本军服和“装备”,用三脚架固定相机拍摄照片,后上传至QQ群并被多人转发。唐某宗某为寻求刺激,明知邵家山(西山)这座碉堡是抗战遗址,仍身着仿制二战时期日本军服拍照合影,在互联网上传照片严重亵渎民族感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唐某、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因构成寻衅滋事被依法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我们每个人

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能随意任性

在公开场合对他人

尤其是对于全中国人有着重要意义的人、事

做出不恰当的言论或行为

就在不久前,山东一名律师禚宝伟利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表不良言论,诋毁中国“核潜艇之父”黄旭华院士,引发广大网友愤慨和不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这名“律师”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另外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998法治大讲堂》也郑重提示大家

公民个人的行为切莫挑战国家与民族的尊严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网络空间的一切行为

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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