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本文约3000字,配图14幅,原创不易,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在中世纪的欧洲,有一种独有的司法审判机关——宗教裁判所。这个发端于12世纪法国的暴力机构被天主教会用于侦察和审判所谓“异端”,一切有悖于教会主张的思想和行为都会被打上“异端”的标签,遭受各种酷刑,乃至肉体消灭。中世纪后期至文艺复兴早期,宗教裁判所扩展到了西欧其他国家,四处搜捕“异端”、“女巫”,火刑柱的火焰燃遍欧洲。其中,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是较为独特的一个。
神权与政权的合体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成立于1478年。当时,西班牙国王费迪南德二世(Ferdinand II)及王后伊斯贝拉一世(Isabella I)企图消灭国内诸多政治反对势力,这些政治反对势力被统称为“改宗者”,即那些被强迫皈依基督教、但仍设法提升自身政治和经济地位的犹太人和穆斯林。他们的势力增长令费迪南德夫妇深感威胁,遂决定通过一种合法手段,清除这些“改宗者”在政府和商业领域的势力。费迪南德知道,这些“改宗者”基本上都是遵纪守法的良民,难以从世俗角度去揪他们的“小辫子”,所以希望借天主教会之手,从宗教的角度找他们的茬,为“清除计划”提供某种合法性。为此,费迪南德夫妇决定成立一个宗教裁判所,以鉴别西班牙帝国境内的所有“身在曹营心在汉”的“改宗者”。
对于费迪南德夫妇关于建立宗教裁判所的请求,起初罗马教皇西克斯特四世(Sixtus IV)表示了拒绝,但费迪南德随即威胁要撤出驻守在梵蒂冈的西班牙军队,以及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基督教世界的威胁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放弃保卫基督教世界的“神圣使命”。教皇陛下立马就屈服了,发布了“需要真诚的奉献”敕令(Exigit Sinceras Devotionis Affectus),允许西班牙建立自己的宗教裁判所。
■ 上图费迪南德夫妇。他们实现了基督教对伊比利亚半岛的“再征服”,由此被罗马教廷册封为“天主教双王”,也令西班牙王室产生了狂热的宗教使命感,这成为西班牙对外扩张的动力,也成为其通过建立宗教裁判所疯狂迫害异教徒的因素。
尽管教皇敕令宣称宗教裁判所是一个宗教机构,但它又赋予了费迪南德夫妇独立任命审判官的权力。结果,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与其他国家的宗教裁判所有本质上的区别,它完全是西班牙王室清除政治异己的工具,而且得到了教会的全面支持和“祝福”。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于1480年正式运转,第一个案件审判在1481年2月6日,6名“改宗者”在公众场合被执行火刑,行刑现场还伴有天主教牧师布道。然而,这一惨绝人寰的屠杀不过是持续近3个世纪的惨案的开始。
人心似铁,教法如炉
如前所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最初打的幌子是找出假装皈依的“改宗者”,为此,审判官采用了多种酷刑来迫使受害者承认他们对“摩西五经”或古兰经的隐秘效忠,但是早期,宗教裁判所技术上禁止使用对身体造成永久伤害或严重失血的刑罚,为此,一些不见外伤、但对肢体损害严重的刑罚得以广泛使用。其中最流行的一项酷刑就是“水刑”,即在受刑者嘴里塞上一团布,然后往他们脸上浇水,以让受刑者感受到溺水窒息的痛苦——如今这种类似的酷刑正被美国中情局广泛使用。不过,水刑这类心理酷刑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使用的酷刑中已经算是非常温和了,那些更令人难以忍受的酷刑有以下几种:
1.吊刑。
这种酷刑至少有3种形式。一是将受刑者双臂捆于背后,再用一根绳索绑在他的手腕上,穿过屋顶横梁将受刑者吊起。由于双臂被捆于背后,全身重量集中于手臂,会导致极度疼痛和手臂错位;然后全身重量将集中于向内扩展的肩窝,疼痛向外蔓延。这种做法不会出现明显外伤,但会造成长期的神经、韧带或肌腱损伤。
■ 上图是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实施的典型的吊刑形式。
另一种形式与前一种差别不大,但施刑者会随意松动绳索,令受刑者从半空中突然下跌一定高度。这种做法除了前述伤害外,反复地跌落还会给手臂带来巨大压力,令受刑者的肩膀断裂。
还有一种形式是受刑者的双臂捆于身前,手腕和脚踝被捆绑在一起如吊猪仔般吊起,这种做法除了会对手臂造成疼痛和伤害,也会给脚部和髋部带来严重损伤。
■ 上图是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官对受害者所实施吊刑。
■ 上图是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拷问室内,被施以各种酷刑的受害者,左边那位就被施以了吊刑。
2.拷问台。
又称之为拉伸拷问台。这是一种长方形的木制施刑台,一端或两端都有滚轴,滚轴可通过手柄和棘轮移动。施刑时,受刑者的手腕和脚踝被绳索或锁链固定在滚轴上,施刑者通过操纵手柄使滚轴向外移动,增加对受刑者四肢拉力,使受刑者四肢缓慢脱臼,并在此过程中带来彻入心扉的疼痛。而且,一旦肌肉拉伸超出一定程度,将丧失伸缩能力,会给受刑者带来肌肉功能丧失和肢体错位等永久伤害。拷问台最可怕的地方在于,在拉力的不断增强下,伴随着结合软骨、韧带或骨骼的爆裂声,受刑者的四肢最终被撕扯下来。
■ 上图是拷问台,因为拷问台是精确的机械操作,可以控制轻重程度,非常适合用于严刑逼供。
■ 上图是在拷问台上,受刑者的躯体被拉伸得极致。
3.犹大摇椅。
这是一个金字塔型的椅子,受刑者被全身赤裸地吊在椅子上方,通过起重装置放下,尖锐的金字塔尖缓缓刺入肛门或阴部。由于施刑者可通过机械装置反复起降受刑者,令尖端不断刺入后者体内,给受刑者带来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痛苦。
■ 上图是受刑者在坐“犹太摇椅”,这种刑具有点类似中国古代的“木驴”。
除了上述代表性的刑罚,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还有其他许多形式的酷刑招待受刑者。如“穿小鞋”(一种木制靴子,能缓慢收紧,挤压受刑者脚掌和小腿,直至骨头碎裂)、“拇指夹”(可缓慢夹断受刑者的指骨)、专门针对女性“异端”的“乳房钳”(金属爪,受刑者赤裸着被绑在墙上,用“乳房钳”刺穿其胸部,然后强行向外拉,切碎乳房,金属爪还会烧红或冰冻,加深受刑者的痛苦)等等。
也许对受刑者来说最残忍的是,当他无法忍受酷刑而被迫认“罪”后,接下来还要面临宗教裁判所的一系列刑罚,包括没收财产给王室和教会、直接处决。
■ 上图是“乳房钳”。
■ 上图是被用“乳房钳”折磨的女性“异端”。
■ 上图是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一间审讯室内,审判官正在对“异端”施以各种酷刑。
流血者众
如果没有教会的支持和积极协助,西班牙王室不可能得以建立宗教裁判所,也不会仅因为世俗方面的借口而持续出现近3个世纪的大规模血腥酷刑、没收财产、处决等残酷事件。西班牙王室以教会的名义,在未被帝国民众大规模反对的情况下消灭了众多政治反对势力。在西班牙王室于1492年颁布皇家法令和1502年颁布犹太人和穆斯林或皈依天主教、或离开西班牙的法令后,宗教裁判所的目标指向了广大天主教徒。路德新教兴起后,新教徒又成为了宗教裁判所的目标。
■ 上图是1559年5月1日,14名新教徒被宗教裁判所施以火刑。
■ 上图是弗朗西斯科·戈雅的油画作品《宗教审判现场》。至18世纪末,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依旧活跃,但权力已经大减。
从1478年-1834年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执法范围囊括了西班牙本土、加那利群岛、西属尼德兰、那不勒斯王国、美洲西属殖民地等一系列自治领及海外殖民地,在此期间,共有15万人遭受宗教裁判所的酷刑审讯,其中3000-4000人被处决,大多数受害者是犹太人和穆斯林。考虑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所带有的浓厚的世俗目的,被其处决的人数远低于同时期的欧洲其他地区——这一时期,欧洲其他地区因为“异端”罪名而被宗教裁判所处决的人数约4万-6万。
■ 上图是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执行火刑的一幅木刻画,凡是拒绝皈依或离开异教徒都有上火刑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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