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四,黑龙江哈尔滨依兰县台桥镇,一位17岁大学生参加同学聚会,因饮酒过度睡倒街边,身体冻僵不幸身亡,家属赶赴现场悲痛欲绝。

据网友描述,这位男生在哈尔滨上大学,成绩优秀,此事件对整个家庭造成的创伤可想而知。

春节无论是聚会应酬,还是走亲访友,都免不了要喝酒。餐桌上小酌怡情,调节气氛,可是过量饮酒则可能酿成悲剧。在此奉劝大家适量饮酒,注意安全,一定要把你喝醉的朋友送回家,避免悲剧发生。

浙江一男子喝酒身亡,同桌9人补偿61万

年前,2月7日晚上,浙江一位40多岁的男性曾某,和客户、朋友聚餐,期间喝了些白酒。聚餐结束后,众人决定到附近KTV唱歌,曾某因喝醉无法同行,朋友们开车把他送到 另一家宾馆休息,把曾某扶到宾馆大堂的沙发上睡下后,都离开了。直到次日凌晨,朋友们唱完歌来叫曾某回家时才发现,曾某已经停止了呼吸。

曾某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曾某的死亡是因几位好友邀请聚餐喝酒造成的,双方就此产生矛盾。

经警方排查监控,发现这个人应该是饮酒过量死亡的。在民警的多次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参与聚餐的9人,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没把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补偿曾某家属共计61万元。

酒前"生死状" 这张免责书到底有没有用?

春节少不了同学聚会、各种应酬

而同桌饮酒的人都面临着法律风险

最近,网上开始出现所谓的“承诺书”

被网友戏称为“生死状”

但,有了这个就真的能免责吗?

上面这张承诺书流传于年初

今年春节里这样的承诺书

在网上可以搜到多份

2月21日,青海西宁

同学聚餐前纷纷签字

组织者当场宣读承诺书

大家落座开始用餐

但是……重点来了!

有了这张承诺书就能免责吗?

听听法律人士是怎么解释的!

【律师观点】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聚会喝酒哪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同桌吃饭喝酒的情形有很多种,一人出事故同桌担责否,不能一概而论。根据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以下几种情形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实际中,关键得看彼此是否有注意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的大小,来区分过错的有无和大小,所以担责与否,须基于具体情形而论。

饮酒适量、不劝酒

不拿喝酒衡量感情才是真的!

可是在燕郊丑陋的酒桌文化依然盛行

过年走亲访友

大家都是整箱整箱的送酒

在燕郊有“无酒不成席”一说

朋友相聚

亲戚来访

随时都喝

遇上那“客气”主儿一张罗

非灌醉了不可

您要是只喝一杯

再不喝了

就被视为不够意思、不是朋友、不给面子

酒给燕郊人带来许多欢乐

也带来不少麻烦

酒一喝高了就撒酒风

闹事的时有发生

喝死人的也有先例

春节期间

想必大部分人都是在酒桌上度过的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

提倡健康的饭桌文化

从我做起!

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