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不时看到一些知名院校的校友联谊活动的通知,相信这种活动司空见惯了,毕竟现在许多高校都有校友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有个问题相信参加校友会的人一定很关注,这样的活动合法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按权威解释: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也就是说,你只要参加登记注册(合法)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就不违反规定。但问题又来了,我们单就校友会来说,校友会都经过了登记注册吗?

2018年1月26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政法〔2018〕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了一份(86)教政字009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一般不要倡导组织校友会的通知》,引发了法律人的关注。

原来行政主管部门是不倡导组织校友会,那校友会的登记注册问题可就大了,因为在中国行政机关的不提倡与禁止不过是同义词的不同表达方式而已。

通知说:一 、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要组织 、倡导成立校友会。 二 、少数历史悠久、有一定国际声誉、并在国外有相当数量校友的学校,为了联络海外校友,学校可以出面组织校友会或赞同一些校友成立校友会。这类学校成立校友会,必须按学校隶属关系报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 区、直辖 市 )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教委和中央统战部备案。 三 、各级各类学校已经成立的校友会 ,凡是不属于上述第二条规定性质的,各有关学校应在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后 ,对其活动逐步停止行政支持

从上述通知来看,除了个例原则上高校是不存在校友会注册的可能性的。

基于此,民政部(民社函[1992]120号,1992年4月21日)《关于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校友会问题处理的通知强调:各级各类学校一般不宜成立校友会,更不宜倡导、组织成立全国性校友会。少数历史悠久、有一定国际声誉的学校,以前经过合法程序已批准成立的全国性校友会,如果在最近几年的活动中没有出现国办发[1990]32号文件中所列举的不当行为,可经国家教委审查同意后,到民政部办理复查登记手续。今后,若有情况特殊,需申请成立全国性校友会的,均应先由国家教委出具审查同意文件后,再到民政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如此严格的程序规定,要经过两个部委,那现在注册成立校友会的难度就太大了。

当然,规定归规定,这32年间全国各地的校友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似乎也没有见到什么不允许的政策。这真是“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何以如此?因为这样的规定根本不具有可行性,事实上也不具有合理性,至于合法性,我认为也完全可以提起合宪性审查

这个错误的规定32年后终于废止了,相信校友会的注册难题会解决了。

我在研究这个问题时还发现个老龟腚,比这个校友会的规定还早一年了33年了。

(85)教政字018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强调:各级政府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都不要倡导、支持 、赞助同乡会一类团体,不要组织跨校的同乡学生聚会

目前看,这个规定尚有效。

在网上简单一搜索就有《关于不参与“同乡会”之类组织的倡议书》: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社会团体的通知》《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成立“同乡会”之类组织,不参与“同乡会”之类组织,不以同乡会名义组织活动。

1991年4月3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学生团体的通知》说:国家教委(85)教政字018号文件明确提出,不要成立“同乡会”一类的学生团体。1990年国家教委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对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

想说的是,兄弟我是1991年9月份入学的,似乎也没有听说过这个规定,这就不对了,理论上讲1991年4月份的文件,而且事关老乡会这种比较普遍的组织活动,我们应该给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传达一下才对啊。尽管我也没有能力组织个老乡会,但禁令你得让我们知道,当时又不像现在这样公开,没有网络,所有文件都是纸质传达,你不能搞不教而诛。

看到这么多老规定,我认为是应该认真清理一下了,特别是今年宪/法修正后合宪法性审查将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这些文件的合宪性、可行性、合理性都要再审查才行。因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是立法的基本要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