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新疆。生活在新疆地区的人不仅有缠回,还有来自陕西等地的汉回商人,内地的汉人移民,以及清朝的八旗驻防军队等等。

清朝虽然不强迫新疆回子们改变原有的生活习俗,却不允许他们随意“蓄留发辫”,只有少数的伯克贵族家庭才享有留辫子的权利。道光八年(1828年),清廷为奖赏在张格尔之乱中立功的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伊萨克,准许他及子孙“蓄留发辫”,随即各城伯克、回子“纷纷请留发辫,以表爱戴之忱”。

然而,清朝却认为“漫无区别,转不足以示优奖”,故特别规定:“各城回子王公以下之有世职,及尽忠有功伯克之子孙,愿留长发辫者,准其蓄发。 其余伯克之中,如有愿留发辫者,阿奇木及伊什罕伯克之官至四品者,亦许蓄发,四品以下概不准蓄留发辫,以示限制。”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清朝严令生活在新疆的汉人、汉回等人不得随意“剃去发辫”,避免他们与缠回界限不分。

对于蒙古人而言,蓄发辫是一项旧有的习俗。早在17世纪中期,卫拉特、喀尔喀蒙古王公们制定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就曾明文规定,男子格斗若“毁坏帽缨、发辫,罚二五畜”。直到清朝灭亡后,这种习俗仍然存在。1923年,民国学者王华隆探访内蒙古各地时,特别注意到除喇嘛与尼外,一般蒙民皆有蓄发辫之风,所以当剪发的内地人甫至蒙境,就立刻被蒙民当成喇嘛,询问其宝刹之所。

最后是西藏。清朝采取的治藏政策总体而言还是“因俗而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