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李某和顾某同为济南某石料 厂工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李某竟驾驶铲车,撞倒顾某后,从对方身体上轧过去,致其当场死亡。日前,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据了解,李某和顾某同为济南某石料厂工人,李某系铲车司机 ,顾某系货车司机。2017年3月29日,上午10点多,李某在该石料厂工作期间,因琐事与顾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
对于发生争执的原因,李某供述称,平日和顾某没有矛盾,事发当天,他在石料厂驾驶装载机干活时,朱某驾驶农用六轮车来石料厂拉石粉。“我见顾某与朱某聊天,想先给其他车主装车,我驾驶装载机向东南方向行驶了三四米,顾某向铲车走来,过来后就骂我,说我差点碰到他。”
李某下车后,两人互相谩骂,扭打在一起。证人朱某称,见两人扭打在一起,他上前去拉架。“李某捡了根铁棍打我和顾某。顾某抢过铁棍,我将李某摔在地上。李某起来索要铁棍,顾某不给, 李某走向铲车。”
朱某原以为没事了,不料这时,李某发动起铲车,冲着顾某驶去。“当时顾某正对铲车,我让他快跑,但铲车速度很快,他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铲车上的铲子迎面推倒,接着,铲车右侧车轮轧过他的胸部或腹部。”朱某称,紧接着,李某又倒车再次轧了顾某。
原审法院认定,李某驾铲车轧了顾某后,又驾驶铲车欲轧朱某,因朱某躲避,李某遂用铲车将朱某的六轮车铲翻。顾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系巨大钝性物体碾轧等作用致多脏器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案发后,该石料厂三名负责人作为被告人李某一方的委托代理人,与顾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应当支持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为由提出上诉 。济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范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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