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其中第(四)项内容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二)项也用了同样的表述,明确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此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相关规定,采购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将会被罚款最高五万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还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那么,其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究竟都包括哪些人呢? 下图为采购人员、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识别以上关系提供了清晰参考。请看下图:

注:粉色为直系血亲;绿色代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黄色代表近姻亲关系。

  • 直系血亲:生自己的或者自己生的,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 三代内旁系血亲:不是自己生的或者生自己的,但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

  • 近姻亲:配偶的谁或者谁的配偶,无血缘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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