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美国国会提出两党议案——《人工智能未来法案》,如经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该法案将成为美国针对人工智能的第一部联邦法律。根据法案,美国商务部应当成立“联邦人工智能与应用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国会提交人工智能相关事项的研究报告,并对出台人工智能相关立法或政策措施提出建议。《人工智能未来法案》重点关注人工智能对经济发展、劳动就业、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并为进一步开展具体行业立法奠定基础。
中心组织翻译了法案文本,以下是法案全文译文,以供交流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第115次国会第一场会议
S.——
要求商务部设立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联邦咨询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国参议院
议案
本法案要求商务部设立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联邦咨询委员会。
本法案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
第一节 简述
本法案被称为“2017年人工智能应用和演进法案”或“2017年人工智能未来法案”。
第二节 国会的认识
(a)理解人工智能并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做好准备,对于美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b)发展人工智能可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促成更好决策并帮助解决未决问题,从而极大地造福社会。
(c)上款所述理由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人工智能、促进人工智能以最有利于社会的方式发展。
(d)根据本法案成立的咨询委员会有必要就以下议题优先出具或建议:
(1)提升投资和创新环境,确保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全球竞争力;
(2)优化人工智能发展,应对人工智能发展给美国劳动力带来的潜在增长、重塑或改变;
(3)促进和支持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
(4)保护个人隐私权利。
第三节 定义
(a)概述——除依据本节(b)款规定外,在本法案中:
(1)“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包含如下定义:
(A)任何无需人类特别监督即能在多变和不可预知的环境下执行任务的智能系统,并能够通过学习不断优化其表现。该系统可在计算机软件、物理硬件或尚未拟定的其他环境下开发。该智能系统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认知、规划、学习、交流或采取行动。一般而言,智能系统越能够以接近人类的方式执行任务,其人工智能化的程度就越高。
(B)可以像人类一样思考的智能系统,如具备认知结构和类神经网络。
(C)可以像人类一样采取行动的智能系统,如能够通过自然语言、知识表达、自动推理和学习来完成图灵测试或者其他类似测试的智能系统。
(D)尝试达成认知任务的一系列技术,包括机器学习等。
(E)理性行动的智能系统,如能够通过感知、规划、推理、学习、沟通、决策和行为实现目标的智能软件代理和类人化机器人。
(2)通用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是指抽象的未来人工智能系统,能够通过认知、感知和社会化行为像人类智能那样做出恰当的智能行为。
(3)狭义人工智能——“狭义人工智能”是指在特定应用领域能够任务的智能系统,如策略游戏、智能翻译、自动驾驶汽车和图像识别等。
(b)修正——依据第四节d(1)款成立的咨询委员会可以在恰当的情况下修正本节(a)款中的相关定义。
第四节 成立联邦人工智能发展与应用咨询委员会
(a)成立——
(1)概述——商务部应当成立咨询委员会,就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向部长提供建议。
(2)指定——根据第(1)款成立的咨询委员会应当被称为“联邦人工智能发展与应用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员会”)。
(b)咨询委员会成立的目的——
(1)建议——咨询委员会应当向部长提供有关通用人工智能和狭义人工智能发展的建议,包括如下相关事项:
(A)提升竞争力:推动公共机构和私人组织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投资及创新。
(B)劳动力:人工智能对劳动力市场的潜在影响,包括由于技术替代造成工人失业后的快速再培训。
(C)教育:加大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方面的教育,以应对雇主对劳动力供给的需求变化。
(D)伦理培训: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人员进行伦理培训。
(E)数据共享:人工智能领域数据和研究的共享。
(F)国际合作和竞争:包括人工智能产业的国际竞争格局。
(G)责任和法定权利:包括人工智能系统违反法律规定时的责任认定和国际规则的适用。
(H)偏离核心文化和社会准则的算法歧视相关事项。
(I)人工智能如何服务乡村社区或增加其发展机会的相关事项。
(J)行政效率:包括如何节省预算和简化办事流程。
(2)研究——咨询委员会应研究和评估下列事项:
(A)如何创造有利于公共机构和私人组织在人工智能领域投资及创新的环境。
(B)人工智能可能对经济、劳动力市场和美国竞争力造成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C)网络、自动配对、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是否会以及将如何取代就业机会或者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如何最大化人工智能对工作的积极影响。
(D)如何在发展人工智能及相关算法的过程中识别并消除歧视,主要包括:
(ⅰ)人工智能相关数据的选择和处理;
(ⅱ)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多样性;
(ⅲ)部署人工智能系统的方式和场所,以及其潜在负面后果。
(E)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在人工智能开发和应用过程中融入伦理标准。
(F)联邦政府如何激励开发可以惠及社会各阶层和经济团体的人工智能技术。
(G)人工智能技术如何影响个人隐私权利。
(H)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否会影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和管理体系。
(I)是否需要更新现有的关于数据获取和隐私保护的法律,以确保人工智能的发展。
(J)联邦政府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处理重大且复杂的数据集。
(K)多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对话和谈判如何将人工智能的潜力最大化,如何进一步开发惠及每个人的人工智能技术。
(L)人工智能如何促进政府各职能机构节约成本和简化流程,包括医疗、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和灾后重建等领域。
(M)其他咨询委员会认为适当的问题。
(3)出具报告和建议。
(A)咨询委员会报告——咨询委员会应于该法案颁布后540天内向商务部长和国会提交人工智能相关事项的研究报告,并对出台相关立法或行政措施提出建议。
(B)商务部长建议——商务部长应于收到(A)款所述报告后90日内,审核该报告,并就报告中所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c)委员会成员——
(1)投票委员——
(A)概述——咨询委员会应包含19名经商务部长任命的投票委员,投票委员的任命应考虑商务部、科技部、交通部的席位,投票委员应当具备关于劳动力发展、社会伦理、隐私权利、人工智能或计算机科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B)代表——(A)款所述的投票委员应包括如下人士:
(ⅰ)五名学术或研究机构人士。
(ⅱ)六名私人企业代表,其中至少一人来自小型企业。
(ⅲ)六名社会团体代表,其中至少两人来自公民自由和权利保护团体。
(ⅳ)两名劳工组织代表。
(C)地域多样性——商务部长应当确保(A)款所述的投票委员来自美国境内的不同地区。
(2)非投票委员——咨询委员会应当吸收商务部认为合适的非投票委员,商务部长应当从如下机构中分别指定至少一名非投票委员:
(A)教育部。
(S)司法部。
(C)劳动部。
(D)交通部。
(E)联邦贸易委员会。
(F)国家标准和技术机构。
(G)国家科学基金会。
(H)国家科技委员会。
(I)其他咨询委员会认为合适的机构。
(3)主席——商务部长应当在投票委员中任命以为委员会主席。
(d)会议——下列情况应召开会议——
(1)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2)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电话会议。
(e)权力——为履行本节(b)款所述职责,咨询委员会可以:
(1)举行听证会、采取行动,收集证据等;
(2)必要时向国会提交建议;
(3)必要时向联邦政府机构提交建议;
(4)出具报告、指南和备忘录;
(5)与第三方专家合作并监督员工;
(6)举行会议和研讨会;
(7)建立分会;
(8)建立议事规则。
(f)差旅费——咨询委员会成员因工作需要而离开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的,应依法为其提供差旅费。
(g)基金——
(1)概述——依据第(2)款所述,为开展活动多需的经费应当来源于商务部认为合适并可行的经费。
(2)捐赠——
(A)授权——咨询委员会可以向私人和非联邦组织募集资金,或接受其捐款。
(B)限制——根据(A)款所获的收入不应超过咨询委员会一个财务年度内开展活动所需总经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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