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钟声的响起,首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企业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标志着股东超200人的新三板企业IPO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成为现实存在的案例,突破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次元壁”。对于新三板企业而言,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系股票公开转让导致而非发行证券导致,并不属于公开发行,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申请IPO的实质性障碍。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底,新三板企业申请IPO的在审企业约150家,约占A股IPO排队大军总量的三分之一,已经申报或即将申报IPO的不少新三板企业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就业界比较关注的新三板企业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申请IPO的实质性障碍等相关问题?
(本文分析过程中提及的“新三板企业”,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企业,且主要是指通常所见的挂牌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而挂牌后超过200人的新三板企业。)
一、浅析《公司法》对于股东人数的相关规范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然而,实践中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概念经常与“股东”的概念错误混用,或者对于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简单地类推适用对于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导致对《公司法》的理解存在偏差,片面认为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对于一般的股份公司而言,其发起人的人数通常不会超过200人;在发起人的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情况下,自不必担心股东人数后续发展超过200人而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股票交易活跃的新三板企业而言,虽较容易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但也同样适用对《公司法》的上述理解。
当然,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企业而言,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亦不得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浅析《证券法》对于股东人数的相关规范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对于上述法条的解读,业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条第(一)项规定系对公开发行的定性要求,即企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属于公开发行,而不论发行对象数量的多寡;法条第(二)项规定系对公开发行的定量要求,就发行对象数量提出要求,防止“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即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如出现历次新增股东(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属于公开发行,关注增量股东(证券持有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条第(二)项规定关注增量股东(证券持有人)与存量股东(证券持有人)的总量,即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如出现新增股东(证券持有人)与老股东(证券持有人)合计数量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属于公开发行。
三、浅析其他法规文件对于股东人数的相关规范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三条记载:“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条规定:“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同时,上述文件还对一些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或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的事项作出规定,似对上文《证券法》的两种观点均有所兼顾,重点归纳如下:
(一)关于定向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应当申请核准。
(二)关于公开转让: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申请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豁免核准。
(三)关于定向发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应当申请核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申请核准;新三板企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核准。
对于新三板企业而言,上述文件已明确提出“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如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如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系股票公开转让导致而非发行证券导致的,不违反上述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四、关于《200人公司审核指引》适用问题的探讨
关于企业股东人数是否可以超过200人问题的探讨,难以避免地需要提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下简称“《200人公司审核指引》”)的相关内容。该文件明确提出“200人公司”的说法,并提出配套审核规则。
《200人公司审核指引》开宗明义:“《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有观点认为,只要企业属于未上市股份公司,且股东人数已超过200人的,即适用该文件的规定。该观点趋于谨慎。
对于拟申请IPO的新三板企业而言,如存在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应当作好充分的理论与案例研究,并与监管部门作好充分的沟通交流,理清企业是否需要适用《200人公司审核指引》的规定补充特别核查程序及履行特别申报程序。需要提示的是,无论最终是否适用该文件,其就企业股权清晰的核查要求、金融计划持股是否需进行股份还原等内容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五、关于证券交易所的态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微信公众号“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发布题为“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的问答,其中提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公司在挂牌后,如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直接申请IPO;如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可见,证券交易所对于新三板企业申请IPO涉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具有较为明确的态度。
近日,中国证监会已核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IPO事项,该企业顺利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企业原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其在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已达383人,系首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企业成功通过审核并上市的案例,突破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次元壁”,该案例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监管部门的开发态度。
六、结论
对于新三板企业而言,如果由于股票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申请IPO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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