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对此如何理解?

87号令起草组专家解析:

串通投标的认定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供应商之间的串标,这种情况很难查证;第二种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串标,包括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把评标委员会名单告知供应商等,这也很难认定;第三种情况,从表面上看能够认定串标,也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投标人串标。

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一家供应商代表两家参与投标、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一模一样,甚至把项目负责人出生年月写错了,错得也一样,这些都比较容易取证。还有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文件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个帐户转出等,也较好认定。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这个相对难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有些错误异常一致,也是能够认定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谁来认定呢?这六种情形,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以及评标专家在进行评审时都有可能发现。如果是在资格审查阶段发现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调查举证,对相关供应商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时发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定投标无效,但并无罚则,这一点应当注意。

你如何理解请在文末留言,分享你在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和经验。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来源: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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