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副经理赵某(曾任项目经理)贪污受贿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从犯赵某伙同他人套取公款近200万元、受贿17.5万,二审最终判决赵某获三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
查阅公开资料,2007年12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按比例出资发起设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7月29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截止到2017年9月30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持股56.26%,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系中建五局的全资子公司。
判决书显示,赵某,男,1973年5月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硕士研究生文化,曾任中建五局土木公司漳州碧湖生态园后坂安置房(一期)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案发时任中建五局土木公司生产与安全部安全副总监兼安全生产部副经理。
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赵某任上述漳州碧湖生态园项目经理及项目副指挥长期间,伙同他人通过虚构工程量,套取公司资金近200万元。
判决书显示,因中建五局福建分公司2011、2012年度经营亏损,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当年绩效年薪未通过审批。
2011年年底,福建分公司总经理王某等公司班子成员共同商定,从漳州碧湖生态园项目中以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资金发放年终奖。2012年1月,经商议后,赵某等人具体制作了虚假结算及付款申报手续,后经过项目土方承包商的配合,从工程结算中虚增工程量做了虚假结算。
最终,中建五局福建分公司在未办理款项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发起2笔支付款项,连同虚假结算手续,3次申报共审批了人民币近256万元。根据事先安排,其中232万元用于私分,赵某分得赃款15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方面,赵某利用担任上述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土方承包人张某提供帮助,使其顺利承接该项目土方工程,收受张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及与张某换车;在土方分包业务及工程款付款方面为刘某提供帮助,收受刘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万元。
该案原审判决认为,赵某犯贪污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查明,经中建五局土木公司审批,福建分公司2011年可发放的效益工资为73.92万元,因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贪污数额中核减。
最终二审判定,赵某犯贪污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程璐 HA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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