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受理一般旅游投诉895件、1913人次,调解赔付617573元,按期结案率100%;
检查旅游企业及分支机构4799家,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90件。
以下是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的2017年典型维权案例。
案例一: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拿购物“回扣”
安徽省国泰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1300元/人的价格招徕、组织严某某等19名旅游者于2017年6月13日至19日赴泰国7日游。
经查实,旅游行程开始前,该公司未告知旅游者旅游行程中有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在获取的该公司与泰王国好运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团队确认单》中,双方就购物佣金与自费佣金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领队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直接领取佣金。
同时查实,该旅行社安排的领队人员不符合出境旅游领队的法定条件。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35条第1款、36条之规定。合肥市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98条、96条第2项,合并做出罚款3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2017年9月26日,合肥市旅游局与合肥市物价局执法人员到安徽踏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不合理低价招徕”专项整治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网站有“新泰度”曼谷芭提雅沙美岛6日游旅游线路产品。经查实,该公司不具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
安徽踏浪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法了《旅游法》第29条之规定,合肥市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95条,做出罚款1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假借俱乐部名义组织招徕旅游者案
蚌埠市旅游局从蚌埠玩商俱乐部微信朋友圈发现案件线索,在市场检查中,确认了邵某某以蚌埠玩商俱乐部名义,擅自招徕29名游客,并以蚌埠玩商俱乐部名义与安徽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韩国邮轮7日游”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还发现了蚌埠玩商俱乐部发布的宣传单页、邵某某书写的《“韩国东明明珠8号邮轮7日游”费用明细》等证据,邵某某从中获利290元。
邵某某违反了《旅游法》第28条之规定,蚌埠市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95条,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9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淮南银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淮南市旅游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淮南市银泰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低价虚假宣传招徕旅游者,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宣传广告截图一份。
经查实,该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齐云山两日游线路产品,团费每人28元,执法人员在调查中,除了微信聊天记录外,未发现该旅行社组团前往齐云山的情况,该旅行社负责人承认了其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淮南市银泰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游法》第32条之规定,淮南市旅游局依据《旅游法》第97条第1项,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旅行社负责人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旅游公司租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车辆案
黄山星火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的“西递、宏村一日游”旅游团,11名游客为散客拼团,计调员朱某某汇总了散客团的人员名单后,具体行程安排交由程某某负责。
6月10日早,因为程某某计划调用的旅游车辆临时出现故障,所以就使用了其朋友洪某某的皖J80445车辆,从福满楼酒店和鼎徽精品酒店接到游客后,送至宏村、西递游览。该公司实际收取游客车费每人28元,共计308元。
经查验皖J80445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发现该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不具有旅游营运资质。
黄山星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旅游法》第34条之规定,黄山市旅游委员会依据《旅游法》第97条第2项,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消费者报·安徽中消报新媒体出品
作者/洪敬谱 徐琪琪
编辑/徐琪琪
监制/江冬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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